第445條 死囚覆奏待報
1.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 而輒處決者 杖八十. 若已覆奏回報 應決者 聽三日乃行刑 若限未滿而行刑 及過限不行刑者 各杖六十.
2.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 決死刑者杖八十.
3.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盜者 雖決不待時 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直解〕
凡死罪囚人乙 覆奏行下乙 待候不冬 卽便決斷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必于 覆奏行下爲 理合決斷爲在乙良置 三日第亦中沙 行刑齊 限日亦 未滿爲在乙 行刑爲旀 限日亦 已過爲巴只 行刑不冬爲在乙良 各杖六十齊 ○立春已後秋分以前良中 死罪乙 決斷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合於死爲在 十惡罪囚果 及强盜乙良 必于 無時決斷爲乎喩乃 禁刑日良中 決斷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