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二 禮律 儀制
第182條 合和御藥
1.凡合和御藥, 誤不依本方, 及封題錯誤, 醫人杖一百, 料理揀擇不精者 杖六十. 若造御膳, 誤犯食禁, 廚子 杖一百, 若餠食之物, 不潔淨者 杖八十, 揀擇不精者 杖六十, 不品嘗者 笞五十, 監臨提調官, 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
2.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 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 杖一百, 所將雜藥, 就令自喫,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 與犯人同罪.
3.並臨時奏聞區處.
〔直解〕
凡進上藥乙 和合爲乎矣 誤錯亦 本方文依法不冬爲旀 藥封名乙 錯書爲在 醫員乙良 杖一百齊 藥材乙 合和爲乎矣 精擇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進上餠膳乙 熟造爲乎矣 誤犯食禁爲良在等 次知熟飱各色掌等乙 杖一百齊 飮膳等物亦 潔淨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揀擇精細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品味嘗試知味不冬爲在乙良 笞五十爲遣 監臨提調飯監等乙良 各減醫員及次知熟飱人罪二等齊 ○雜藥等乙 監臨飯監及司饔人等亦 御膳所良中 誤錯亦 持來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遣 向前 雜藥乙良 自喫令是齊 司門官及侍衛官等亦 搜探考課不冬爲在乙良 犯人罪同爲 並只 申聞決斷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