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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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庫秤雇役侵欺
1. 凡倉庫務場局院 庫秤・斗級若雇役之人 侵欺借貸移易係官錢糧 並001
註 001 ‘並’: 『大明律附例』 ‘幷’.닫기
以監守自盜論. 若雇主同情分受贓物者 罪亦如之. 其知情不曾分贓 而符同申報瞞官 及 不首告者 減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諸倉庫局院等司 稤公斗人使令人等亦 官司錢糧冒弄爲 互相借用爲旀 回換爲在乙良 並只 監守自盜例以 論齊 雇主同情爲 贓物分用爲在乙良 罪同齊 知情爲遣 贓物乙良 分用不冬 同意報狀 冒弄官司爲旀 及現告不冬爲在乙良 減一等遣 杖一百爲限爲乎矣 不知者不坐
註 001
‘並’: 『大明律附例』 ‘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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