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七 戶律 倉庫
第125條 鈔法
1.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 相兼行使 其民間買賣諸物 及茶鹽商稅 諸色課程 並聽收受 違者 杖一百.
2.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 折納諸色課程 中買鹽貨 及各衙門起解贓罰 須要於鈔背用使姓名私記 以憑稽考 若有不行用心辨驗 收受僞鈔及挑剜描輳鈔貫 在內者 經手之人 杖一百 倍追所納鈔貫① 僞挑鈔貫燒毁 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 若有不行仔細辨驗誤相行使者 杖一百倍追鈔貫 止問見使之人 若知情行使者 並依本律.
①謂誤收僞鈔幷挑剜描輳鈔一貫 倍追寶鈔二貫.
〔直解〕
凡鈔乙 印出爲 洪武大中通寶果 歷代銅錢良中 幷以 用使爲齊 民間雜買賣及米麵雜稅沙餘良 各色貢物良中 幷計捧上爲乎矣 違者 杖一百齊 ○ 諸人亦 鈔乙 持是弥 各色貢物良中 計折爲 納上爲旀 京外各司亦 徵銅良中 生徵上納爲乎矣 須只 鈔背面良中 本主姓名乙 書寫爲 後次相考爲乎矣 詳審不冬 僞鈔及洗補爲旀 卑背改書爲在 鈔乙 捧上入庫爲在乙良 次知捧上爲在乙 杖一百 計生徵齊 僞造鈔乙良 燒毁爲齊 市裏良中 交易鈔乙良置 各各私記乙 書寫爲乎矣 其中詳審不冬 誤錯用使爲在乙良 杖一百 鈔甲折生徵爲乎矣 見使之人乙 與罪齊 僞造乙 知想是遣 知情用使爲在乙良 依本律科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