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條 褻瀆神明
1. 凡私家告天拜斗 焚燒夜香 燃點天燈七燈 褻瀆神明者 杖八十. 婦女有犯 罪坐家長. 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靑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 同罪還俗.
2.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 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 笞四十 罪坐夫男 無夫男者 罪坐本婦. 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 不爲禁止者, 與同罪.
〔直解〕
凡私家亦 告天拜北斗爲旀 焚燒香火 燃點天燈 神明乙 向爲 親押煩雜亦 使內在乙良 杖八十齊 婦女亦 犯此爲在乙良 罪坐家長齊 僧人道士亦 法席醮禮設行 靑詞表文乙用良 拜乞爲旀 火災乙 祈禳爲在乙良 同罪還俗齊 ○有官職人果 軍民之家亦 妻及女子等乙 各寺社神廟良中 發送 燒香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矣 其矣 夫及子乙 與罪遣 無夫無子爲在乙良 本婦乙 坐罪齊 其寺社住持及神廟看直人等亦 禁止不冬爲在隱 罪同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