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二十四 刑律 詐僞
第378條 詐爲制書
1. 凡詐爲制書者 斬 爲從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未施行者 減一等. 若增減制書者 罪亦如之 其官府行移傳寫 有誤者 以失錯論.
2. 若詐爲五軍都督府・六部・諫院・監察御史 及總兵將軍・都指揮使司 幷守禦管軍衙門文書 套劃押字・盜用印信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其餘衙門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各減一等 未施行者 又減一等. 若有規避事重者 從重論.
3.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直解〕
凡僞造王旨爲在乙良 斬齊 爲從者杖一百遠流遣 未施行者乙良 減一等齊 王旨加減爲在乙良 罪同齊 官司亦 行移傳書爲乎矣 誤錯爲在乙良 失錯以 論齊 都評議使司臺省六曹及各道按廉使及節制使文書乙 名署僞着爲旀 印信盜用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其餘各司文書是去等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從者乙良 各減一等遣 未施行者乙良 又各減一等齊 其矣 事乙 回避爲要爲在乙良 其事重則 從重論罪齊 次知官司亦 知非行下爲在乙良 各與犯人罪同齊 不知者乙良 不坐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