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條 公事應行稽程
1.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 差人管送而輒稽留, 及事有期限而違者, 一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若起解軍需, 隨征供給而管送, 違限者, 各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 以致臨敵缺乏, 失誤軍機者, 斬. 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 錯去他所, 以致違限者, 減二等, 事干軍務者, 不減. 若由公文題寫錯者, 罪坐題寫之人, 承差人不坐.
〔直解〕
凡公事以 所送官物囚徒牛馬如爲在乙 差人押領遞送爲乎矣 遲慢爲旀 定限時急事乙 違錯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齊 軍行良中 供給爲乎 軍需乙 起送爲乎矣 限日違錯爲在乙良 加二等 杖一百爲限齊 因此臨敵軍糧乏絶 軍機失誤爲在乙良 斬齊 奉使人員亦 公貼付去處依從不冬 他處錯去 限日違錯爲在乙良 減二等遣 軍情事是去等 不減齊 公貼內錯書庫 有去等 罪坐錯書之人遣 奉使人乙良 不坐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