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 典買田宅
1.凡典買田宅 不稅契者 笞五十 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 不過割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2.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 朦朧重復典賣者 以所得價錢計贓 准竊盜論免刺 追價還主 田宅從原典買主爲業 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 與犯人同罪 追價入官 不知者 不坐.
3.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 年限已滿 業主備價取贖 若典主托故 不肯放贖者 笞四十 限外遞年所得花利 追徵給主 依價取贖 其年限雖滿 業主無力取贖者 不拘此律.
〔直解〕
凡他人田宅乙 交易爲乎矣 交易文記稅錢納官斜是不冬爲在乙良 笞五十遣 同田宅價本一半生徵沒官齊 買者賣者親相授受不冬爲在乙良 一畝以 至五畝是去等 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沒官
已放賣爲乎 田土家舍等乙 更良 佗處良中 冒弄放賣爲在乙良 捧上爲乎 價本數爻計數爲 竊盜例以 論罪遣 鈒面安徐爲旀 價本生徵本主還給齊 田宅乙良 初亦 交易人亦中 還給齊 其買者及知情爲在 中人等乙良 犯人罪同 價本生徵沒官爲乎矣 不知者不坐
典當爲乎 田宅果 園林果 碾磨等物乙 年限已滿爲去乙 本主亦 價本准備還退爲去等 典買人亦 雜頉下推遣 延拖還給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年限外邊利乙良 生徵給主 價本良中 合計還退齊 年限已滿爲去乃 本主亦 價本全無 還退不得爲在乙良 不拘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