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五 戶律 田宅
第96條 欺隱田糧
1.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所隱稅糧 依數徵納.
2.若將田土 移坵換段 那易等則 以高作下 隱瞞糧額 及 詭寄田糧 影射差役 幷受寄者 罪亦如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
3.里長知而不擧 與犯人同罪.
4.其還鄕復業人民 丁力少而舊田多者 聽從儘力耕種 報官入籍 計田納糧當差, 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 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 每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 於附近荒田內 驗力撥付耕種.
〔直解〕
凡貢稅軍糧庫乙 冒弄落報爲旀 田地作文乙 漏落爲在乙良 一負至五負笞四十 每五負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同田乙良 沒官爲旀 漏落出食乙良 依數生徵齊 ○田地庫員結負乙 或多或小互相改易 以高作下爲旀 原定數爻漏落齊 詭謀以 軍糧准受爲乎所 憑據雜役回避爲齊 同意逢受爲在 人等 幷以 罪同爲乎矣 右田地乙良 更良 審檢 出食科式捧上爲齊 ○里長亦 知而不告者犯人罪同齊 ○還鄕復業之人等弋只 力小田多爲在乙良 盡力耕種爲只爲 勸耕令是旀 戶籍施行爲遣 出食依數 收齊 定役爲乎矣 田地數多執持 陳荒令是在乙良 三負以 十負至 笞三十 每十負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遣 其田乙良 沒官齊 人丁隱 數多爲遣 田地少 無在乙良 告官爲去等 近巡陳荒田庫乙用良 人丁多少以 折給耕種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