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條 長官使人有犯
1.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 於所在去處 有犯者 所部屬官等 不得輒便推問 皆須申覆上司區處. 若犯死罪 收管聽候回報. 所掌印信鎖鑰 發付次官收掌. 若無長官 次官掌印者 亦同長官. 違者 笞四十.
〔直解〕
凡各司及州縣長官及出使人員亦 所在去處良中 有犯罪爲去等 在下所屬官亦 卽便推問爲乎不喩是去有等以 京中是去等 都評議使 外方是去等 按廉使良中 須只 申報受決爲乎矣 死罪乙 犯爲去等 所在官司收直待決爲遣 所掌印信文書 鏁鑰等乙良 次官亦中 傳付准受爲乎矣 長官無去等 次官弋只 掌印者 亦同長官 違者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