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條 多乘驛馬
1.凡出使人員, 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 一船一馬者, 杖八十, 每一船一馬加一等. 若應乘驢而乘馬, 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 杖七十, 因而毆傷驛官者, 各加一等, 若驛官容情應付者, 各減犯人罪一等. 其應乘上等馬, 而驛官却與中等下等馬者, 罪坐驛官, 本驛如無上等馬者, 勿論.
2.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 杖六十, 因而走死驛馬者, 加一等, 追償馬匹還官.
3.其事非警急, 不曾枉道, 而走死驛馬者, 償而不坐.
4.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 不坐不償.
〔直解〕
凡出使人員亦 定數外驛馬驛船乙 剩騎爲在乙良 一馬一船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一馬一船加一等齊 中等下等馬乙 當騎人亦 上等馬乙 違例騎持爲在乙良 杖七十遣 因此驛官乙 打傷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齊 驛官亦 私情以 許給爲在乙良 各減犯人罪一等齊 上等馬乙 當騎爲在 差官亦中 驛官戈只 中等下等馬乙 給付爲在乙良 驛官乙 與罪齊 本驛良中 上等馬 無在乙良 勿論罪齊 ○枉道以 馳走爲旀 犯近驛良中 遞馬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因此驛馬乙 走死爲在乙良 加一等遣 馬價生徵納官齊 時急事不喩是旀 枉道以 騎持故失爲乎所不喩是去等 價本生徵爲遣 不坐罪齊 軍情緊急事果 及前驛良中 無馬乙因于 使行走死爲在乙良 不坐罪 不徵價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