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條 決罰不如法
1.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者 笞四十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 均徵埋葬銀一十兩 行杖之人 各減一等.① 其行杖之人 若決不及膚者 依驗所決之數 抵罪. 並罪坐所由. 若受財者 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
2. 若監臨之官 因公事 於人虛怯去處 非法毆打 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 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減凡鬪傷罪三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追埋葬銀一十兩 其聽使下手之人 各減一等 並罪坐所由.②
3.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 依法決打 邂逅致死及自盡者 各勿論.
① 不如法 謂應用笞而用杖 應用杖而用訊 應決臀而決腰 應決腿而鞭背.
② 謂情不挾私 非梯己事者 如有司官 催徵錢糧 鞫問公事 提調造作 監督工程 打所屬官吏夫匠之類 及管軍官 操鍊軍馬 演習武藝 督軍征進 修理城池 打總小旗․軍人之類.
〔直解〕
凡官司亦 人罪乙 決斷爲乎矣 不如法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因而致死者杖一百遣 燒埋銀一十兩乙 別乎 生徵齊 執杖人乙良 各減一等.
不如法 謂決笞合當爲在乙 用杖爲旀 用杖合當人乙 亂杖爲旀 打臀合當人乙 打腰爲旀 打腿合當人乙 打背之類.
打杖人亦 不及肌膚爲在乙良 決杖數以 反罪遣 受財者乙良 贓物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監臨官員亦 因公事爲 人矣 身上要害爲在 虛處乙 非法以 毆打爲旀 大杖及刀刃手足等物以 毆打爲 折傷爲在乙良 凡鬪傷罪良中 減三等 至於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遣 燒埋葬銀一十兩徵給齊 聽使下手人乙良 各減一等遣 罪在所作人齊
謂情不挾私爲旀 私事不喩在所乙用良 所任官亦 錢糧催徵及推問公事果 次知造作令是臥乎 功課乙 監督等事以 官吏工匠等乙 打傷爲旀 管軍官亦 軍馬乙 操鍊爲旀 武藝乙 慣習爲旀 軍行乙 催促爲旀 城郭乙 修理等事以 百戶統主軍人等乙 打傷之類
人矣 依例受刑爲臥乎 臀腿良中 依法決打爲良在乙 逢音 致死爲旀 及自盡而死者 各勿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