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條 奴婢毆家長
1. 凡奴婢毆家長者 皆斬, 殺者 皆凌遲處死, 過失殺者 絞,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絞, 傷者 皆斬, 過失殺者 減毆罪二等, 傷者 又減一等, 故殺者 皆凌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 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 緦麻 加毆良人罪一等, 小功 加二等, 大功 加三等. 加者 加入於死. 死者 皆斬.
2. 若雇工人 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折傷者 絞, 死者 斬. 故殺者 凌遲處死, 過失殺傷者 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毆家長之緦麻親 杖八十, 小功 杖九十, 大功 杖一百,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 緦麻小功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加二等 死者 各斬.
3. 若奴婢有罪 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不告官司而毆殺者 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 杖六十徒一年, 當房人口 悉放從良.
4.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 毆雇工人 非折傷 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三等, 因而致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 絞.
5. 若違犯敎令而依法決罰, 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 各勿論.
〔直解〕
凡奴婢亦 家長乙 犯打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致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失錯殺害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家長矣 期親果 外祖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有傷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失錯致死爲在乙良 毆罪例良中 減二等齊 有傷者乙良 又減一等齊 故殺爲在乙良 並只 車裂處死齊 家長矣 緦麻親屬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齊 小功親是去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親是去等 杖八十徒二年齊 折傷以上乙良 緦麻親是去等 犯打良人罪良中 加一等 小功親是去等 加二等 大功親是去等 加三等爲乎矣 加等罪亦 入於死爲去等 並只 斬. ○傭役人亦 家長及家長矣 期親及外祖父母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致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齊 故殺爲在乙良 車裂處死齊 失錯殺傷爲在乙良 本殺傷罪良中 減二等遣 家長矣 緦麻親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八十 小功親是去等 杖九十 大功親是去等 杖一百齊 內損吐血爲只爲 重傷爲在乙良 緦麻小功親是去等 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親是去等 加二等齊 致死爲在乙良 各斬. ○奴婢有罪爲去等 家長果 家長矣 期親果 及外祖父母亦 不告官司打殺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無罪爲在 奴婢乙 打殺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 ○家長及家長矣 期親果 外祖父母亦 傭役人乙 毆打爲乎矣 折傷不喩去等 勿論罪齊 折傷以上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三等遣 因此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故殺乙良 絞死齊 敎令不從爲臥乎等用良 依法決罪爲去乙 因此致死爲旀 失錯致死乙良 勿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