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條 親屬相盜
1.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 期親減凡人五等, 大功減四等, 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 無服之親減一等, 並免刺. 若行强盜者, 尊長犯卑幼, 亦各依上減罪, 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論. 若有殺傷者, 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 從重論.
2. 若同居卑幼, 將引他人, 盜己家財物者, 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 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 他人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 若有殺傷者, 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 他人縱不知情, 亦依强盜論. 若他人殺傷人者, 卑幼縱不知情, 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 從重論.
3.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 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 減凡盜罪一等, 免刺.
〔直解〕
凡各居爲臥乎 親屬亦 財物乙 互相偸取爲在乙良 期親是去等 減凡盜五等 大功親是去等 減四等 小功親是去等 減三等 緦麻親是去等 減二等 無服親是去等 減一等遣 並只 刺字安徐齊 族長亦 族下處良中 强盜爲良在等 各依上減罪齊 族下亦 族長處良中 强盜爲良在等 凡人例以 論齊 萬一殺傷人爲去等 各各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爲 從重論 同居族下亦 他人乙 率領自家財物乙 偸取爲在乙良 私擅用財例以 加二等論 杖一百爲限齊 他人是去等 凡盜罪減一等 刺字安徐齊 殺傷人爲在乙良 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准科罪齊 他人亦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强盜例以 論齊 他人亦 人乙 殺傷爲良在乙 族下亦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殺傷尊長卑幼本律乙 依准爲 從重論齊 同居奴婢及傭役人亦 家長矣 財物乙 偸取爲弥 自中 互相偸取爲在乙良 減凡盜罪一等遣 刺字安徐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