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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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條 强盜
1.凡强盜已行 而不得財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財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財’→‘財者’.닫기
不分首從 皆斬.
2.若以藥迷人圖財者 罪同.
3.若竊盜臨時 有拒捕及殺傷人者 皆斬, 因盜而姦者 罪亦如之. 共盜之人 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 止依竊盜論.
4.其竊盜, 事主知覺 棄財逃走 事主追逐 因而拒捕者, 自依罪人拒捕律 科罪.

〔直解〕
凡强盜已行而不得財物者 並只 杖一百流三千里遣 財物乙 得爲在乙良 不論首從 並只 斬齊. 人乙 飮藥恍惚令是遣 財物謀取爲在乙良 罪同齊. ○竊盜亦 偸取時良中 物主亦 執捉爲去乙 拒逆爲旀 人命乙 殺傷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因此行姦爲在乙良 罪同齊. 同黨人亦 助力不冬爲旀 拒捕殺傷人及行姦事乙 並只 知不得爲在乙良 唯只 竊盜例以 論罪齊. 竊盜亦 物主先知爲乎等用良 財物乙 棄置逃走爲去乙 物主亦 追逐次 因此拒逆爲在乙良 罪人亦 拒捕例以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財’→‘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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