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條 衝突儀仗1 三條
1.凡車駕行處 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 其餘軍民並須回避 衝入儀仗內者 絞, 若在郊野之外 一時不能回避者 聽俯伏以待 其文武百官 非奉宣喚 無故輒入儀仗內者 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 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不覺者 減三等.
〔直解〕
凡陪奉行幸敎是 處良中 近侍宿衛隨駕官軍外 其餘軍民隱 並只 回避爲乎矣 儀仗內良中 衝入爲在 軍人等乙良 絞死齊 郊外逼近回避不得 處良中乙良 俯伏待候爲齊 文武百官亦 宣喚 無亦 無緣故 儀仗內突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儀仗內侍衛官軍亦 故只 放送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爲在隱 減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