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條 功臣田土
1.凡功臣之家 除撥賜公田外 但有田土 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 納糧當差 違者 一畝至三畝 杖六十 每三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罪坐管莊之人 其田入官 所隱稅糧 依數徵納 若里長及有司官吏 踏勘不實 及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功臣賜給田地外 其餘田地乙良 各舍主弋只 次知 遺爲 無亦 出食乙 科式納官爲乎矣 違者 一畝以 至三畝 杖六十齊 每三畝加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爲乎矣 舍主乙 結罪爲齊 落報田地乙良 沒官爲遣 出食乙 依數還徵納官齊 里長及有司官吏等弋只 踏審不實爲齊 知而不告者罪同 不知情者不坐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