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 擅離職役
1.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 笞四十. 若避難 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2.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 各笞二十. 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 各笞四十.
〔直解〕
凡官吏亦 擅自離職役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矣 難苦爲去向入 回避爲要 因而在逃爲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不用爲旀 所避事重爲在乙良 各從重論罪齊 次第當直當宿爲去乙 直宿闕爲在乙良 笞二十齊 主掌倉庫內雜物果 獄囚等乙 主掌員亦 直宿當次爲去等 闕爲在乙良 各笞四十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