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公事失錯
1.凡公事失錯, 自覺擧者免罪. 其同僚官吏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皆免罪.①
2.其斷罪失錯 已行論決者 不用此律.②
3.其官文書稽程, 應連坐者 一人自覺擧 餘人亦免罪 主典不免.③ 若主典自擧者 並減二等.④
①謂緣公事致罪 而無私曲者, 事若未發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 一人能檢擧改正者 彼此俱無罪責.
②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 流罪已至配所, 徒罪已役訖, 此等並爲已行論決. 官司雖自檢擧 皆不免罪 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 及官吏節級遞減科之, 故云‘不用此律’. 其失出人罪 雖已決放 若未發露 能自檢擧貼斷者 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③謂文案 小事五日程, 中事十日程, 大事二十日程, 此外不了 是名‘稽程’. 官人自檢擧者 並得全免, 唯當該吏典不免.
④謂當該吏典 自檢擧者 皆得減罪二等.
〔直解〕
凡公事乙 失錯亦 使內遣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免罪齊 同僚官亦 並只 坐罪爲乎 罪犯乙 其中一人亦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他餘人乙 並只 免罪齊.
①公事乙因于 犯罪爲乎矣 私情不喩齊 其事亦 未發前良中 文案內 同着署爲臥乎 同官中一人亦 詳審改正爲良在如中 並只 無罪爲乎事.
斷罪爲乎矣 失錯亦 論決已畢爲在乙良 不用此律.
②死罪及笞杖乙 已決爲旀 流罪乙 已送配所爲旀 徒罪乙 已付役所 爲等如 已決斷爲在乙良 官員亦 其後 必于 省覺現告爲良置 並只 免罪不冬爲遣 各各 失入人罪例乙 依准 減三等論罪爲齊 官果 吏果乙 差等以 遞減科斷爲臥乎等用良 此律乙 不用爲乎事是齊 犯罪人乙 差錯亦 輕論爲 已決後 其事未發前良中 省覺爲 罪人乙 更良 進來充數決斷爲在乙良 並只 失錯之罪乙 免爲乎事.
主典 謂主行文案之人.
③官文書乙 延留遲晩 幷以 坐罪合當人內良中 一人亦 自以 省覺現告爲在乙良 他餘人乙 並只 免罪遣 次知令史色員乙良 免罪不冬爲乎事段 凡文案乙 小事是去等 五日 中事是去等 十日 大事是去等 二十日內良中 已畢爲乎矣 此外未畢爲在乙 是爲稽程是如爲臥乎 事是去有乙 一人亦 自以 省察現告爲良在等 並只 免罪爲遣 唯只 掌務令史佳叱 免罪不得爲乎事.
④掌務令史亦 自覺現告爲在乙良 並只 減二等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