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 同僚犯公罪
1.凡同僚犯公罪者① 並以吏典爲首 首領官減吏典一等, 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 長官減佐貳官一等.②
2.若同僚官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 其餘不知情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論.③
3.若申上司 不覺失錯准行者 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④ 若上司行下所屬 依錯施行者 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⑤ 亦各以吏典爲首.
①謂同僚官吏 連署文案判斷公事, 差錯而無私曲者.
②四等官內 如有缺員 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 本衙門所設 無四等官者 止准見設員數遞減.
③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 若一人有私 自依故出入人罪論, 其餘四人 雖連署文案 不知有私者 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④謂如縣申州, 州申府, 府申布政司之類.
⑤謂如布政司行下府, 府行下州, 州行下縣之類.
〔直解〕
①凡同僚官吏亦 文案良中 同着署公事乙 決斷爲乎矣 差錯分是遣 私情 無在乙良.
並只 令史色員乙 爲頭論遣 房掌官乙良 令史色員良中 減一等齊 之次官乙良 郞廳官良中 減一等遣 長官乙良 之次官良中 減一等論齊.
②四等官內良中 員數亦 不齊爲良置 四等官數乙 依良 傳傳減數齊 本司官員亦 四等官無去等 時在員數以 傳傳減數齊.
同僚官內良中 一人亦 有私情爲在乙良 故出入人罪例良中 依准論遣 他餘知情不冬爲在乙良 唯只 失出入人罪例乙 依准論齊.
③同僚官亦 文案良 同着署爲在 五人內良中 一人亦 有私情爲在乙良 故出入人例以 論遣 其餘 不知情爲在 四人乙良 唯只 失出入人罪例乙 依良 四等官遞減以 科斷爲乎事.
④在下官亦 上司官良中 申報爲良在等 上司官亦 差錯事乙 詳審不冬 依准行下爲在乙良 下司官吏罪良中 遞減二等齊.
⑤上司官亦 所屬官良中 行下爲良在等 所屬官亦 差錯事乙 遵依施行爲在乙良 上司官吏罪良中 遞減三等爲乎矣 並只 令史色員乙 爲頭以 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