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1.凡軍官・軍人犯罪 律該徒流者 各決杖一百. 徒五等 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 流三等 照依地里遠近 發各衛充軍. 該發邊遠充軍者 依律發遣. 並免刺字.
2.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 俱准軍人擬斷, 亦免徒流刺字.①
①‘軍丁’ 謂軍官軍人餘丁, ‘軍吏’ 謂入伍請糧軍人 能識字選充軍吏者, 犯罪與軍人同. 若係各處吏員 發充請俸司吏者 與府州縣司吏 一體科斷.
〔直解〕
凡矣 軍官軍人亦 犯罪爲去等 律當徒流爲在乙良 各決杖一百 徒五等乙良 並只 二千里內防禦所良中 充軍齊 流三等乙良 程途遠近計爲 各防禦所良中 發送充軍齊 邊遠處發送充軍合當爲在乙良 依律發送齊 其軍丁及軍吏犯罪爲在乙良 並只 軍人例良中 准爲 決斷遣 徒流及鈒刺乙良 皆免
①軍丁段 軍官及軍人矣 數外餘丁是齊 軍吏段 牌內入屬受料軍人亦 識字以 軍吏良中 選充爲在 人是去有亦 右人等犯罪爲去等 罪同軍人齊 他衙門吏員以 使內如可 受糧司吏良中 發充人亦 犯罪爲在乙良 州縣司吏一例以 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