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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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條 修理橋梁道路
1.凡橋梁道路 府州縣佐貳官提調 於農隙之時 常加點視修理 務要堅完平坦. 若損壞 失於修理 阻礙經行者 提調官吏 笞三十.
2. 若津渡之處 應造橋梁而不造 應置渡船而不置者 笞四十.

〔直解〕
凡橋梁道路乙 州府郡縣之次官亦 次知 農隙乙用良 時常點檢修理爲乎矣 須只 堅實平闊爲齊 破毁修理不冬 行路乙 塡塞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乙 笞三十齊 ○津渡各處良中 依例造作橋梁乙 造作不冬爲旀 依例過涉船乙 闕立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三十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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