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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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條 失時不修隄防
1.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 提調官吏 各笞五十 若毁害人家漂失財物者 杖六十 因而致傷人命者 杖八十.
2.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 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 笞五十.
3.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 非人力所制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닫기
者 勿論.

〔直解〕
凡防築乙 修理不冬爲旀 修理爲乎矣 失時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乙 各笞五十齊 人家乙 毁害爲旀 財物乙 漂失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因此致傷人命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川岸防築乙 修理不冬爲旀 修理爲乎矣 失時爲在乙良 笞三十齊 因此禾穀乙 沈沒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防築亦 暴水霾雨良中 損壞爲在如中 非人力所能制良厼 勿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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