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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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三十 工律 河防
第457條 盜決河防
1.凡盜決河防者 杖一百 盜決圩岸陂塘者 杖八十. 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 計物價重者 坐贓論. 因而殺傷人者 各減鬪殺傷罪一等.
2.若故決河防者 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 減二等 漂失贓重者 准竊盜論免刺 因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直解〕
凡防築川水乙 隱密亦 決流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川岸陂塘乙 隱密亦 決流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人家乙 毁破爲旀 財物漂失爲旀 禾穀乙 沒失爲在乙良 物價計爲 重爲去等 坐贓以 論齊 因此殺傷人爲在乙良 鬪殺傷罪良中 減一等齊 ○故只 他矣 防築貯水乙 決流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故只 川岸陂塘乙 決流爲在乙良 減二等爲乎矣 漂失爲乎 財物亦 重爲去等 竊盜例乙 准論齊 因此殺傷人爲在乙良 故殺傷以 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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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條 失時不修隄防
1.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 提調官吏 各笞五十 若毁害人家漂失財物者 杖六十 因而致傷人命者 杖八十.
2.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 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 笞五十.
3.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 非人力所制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닫기
者 勿論.

〔直解〕
凡防築乙 修理不冬爲旀 修理爲乎矣 失時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乙 各笞五十齊 人家乙 毁害爲旀 財物乙 漂失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因此致傷人命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川岸防築乙 修理不冬爲旀 修理爲乎矣 失時爲在乙良 笞三十齊 因此禾穀乙 沈沒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防築亦 暴水霾雨良中 損壞爲在如中 非人力所能制良厼 勿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 ‘制’→‘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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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條 侵占街道
1.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爲園圃者 杖六十 各令復舊 其穿墻而出穢汚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穢汚’→‘汚穢’.닫기
之物於街巷者 笞四十 出水者勿論.

〔直解〕
凡街港道路乙 侵占爲 家舍造立爲旀 園圃乙 添作爲在乙良 杖六十遣 各令依舊令是齊 垣墻良中 穿穴爲 汚穢之物乙 街路良中 出置爲在乙良 笞四十遣 出水者勿論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穢汚’→‘汚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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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條 修理橋梁道路
1.凡橋梁道路 府州縣佐貳官提調 於農隙之時 常加點視修理 務要堅完平坦. 若損壞 失於修理 阻礙經行者 提調官吏 笞三十.
2. 若津渡之處 應造橋梁而不造 應置渡船而不置者 笞四十.

〔直解〕
凡橋梁道路乙 州府郡縣之次官亦 次知 農隙乙用良 時常點檢修理爲乎矣 須只 堅實平闊爲齊 破毁修理不冬 行路乙 塡塞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乙 笞三十齊 ○津渡各處良中 依例造作橋梁乙 造作不冬爲旀 依例過涉船乙 闕立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三十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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