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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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條 虛費功力採取不堪用
1.凡役使人工 採取木石材料 及燒造磚瓦之類 虛費功力 而不堪用者 計所費雇工錢 坐贓論. 若有所造作 及有所毁壞 備慮不謹 而誤殺人者 以過失殺人論 工匠提調官 各以所由爲罪.

〔直解〕
凡人巭乙 抄出爲 木石材木斫取爲旀 磚瓦乙 燔造爲乎矣 功力虛費遣 不堪用爲在乙良 費用爲乎 功錢乙 計數爲 坐贓以 論齊 須只 造作爲乎事果 須只 破壞爲乎事乙 豫備分別不冬爲有如可 誤錯亦 殺人爲在乙良 過失殺人例以 論罪遣 次知官員工匠等乙良 各各起揭人以 與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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