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條 縱軍擄掠
1.凡守邊將帥 非奉調遣 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 擄掠人口財物者 杖一百 罷職充軍, 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 遞減一等 並罪坐所由 小旗軍人不坐.
2.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 私出外境擄掠者 爲首杖一百 爲從杖九十, 傷人, 爲首者斬 爲從杖一百 俱發邊遠充軍. 若本管頭目 鈐束不嚴杖六十 附過還職.
3.其邊境城邑 有賊出沒 乘機領兵攻取者 不在此限.
4.若於已附地面擄掠者 不分首從 皆斬, 本管頭目 鈐束不嚴 各杖八十 附過還職.
5.知情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直解〕
凡邊境防禦將帥亦 旨是絃 無亦 私音丁 軍人乙用良 境外良中 人口財物乙 虜掠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充軍遣 管下軍官百戶等乙良 各次第以 降一等決杖遣 統主軍人乙良 不論罪齊 軍人亦 頭目亦中 知乎不冬 私丁 出外虜掠爲良在等 爲首乙良 杖一百 爲從乙良 杖九十齊 傷人爲良在等 爲首乙良 斬 爲從乙良 杖一百遣 並只 遠處充軍齊 主將頭目亦 不能禁約爲在乙良 杖六十爲遣 過名施行 還職爲乎矣 邊境城邑等處良中 賊人亦 出入爲行去等 臨機領兵捕捉爲在隱 不在此限齊 已投降來附爲在 地面良中 虜掠爲在乙良 首從勿論 並只 斬齊 不能敎令爲在 頭目乙良 杖八十 過名施行 還職爲遣 知情故放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