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四 兵律 軍政
第221條 擅調官軍
1.凡將帥部領軍馬 守禦城池 及屯駐邊鎭 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 卽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須先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奏聞 給降御寶聖旨 調遣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 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 不待回報 輒於所屬擅調軍馬 及所屬擅發與者 各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2.其暴兵卒至 欲來攻襲 及城鎭屯聚軍馬之處 或有反叛 或賊有內應 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者 並聽從便 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 若寇賊滋蔓 應合會捕者 隣近衛所 雖非所屬 亦得調發策應 並卽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卽調遣會合 或不卽申報上司 及隣近衛所 不卽發兵策應者 並與擅調發罪同
3.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 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 非奉御寶聖旨 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 或犯罪取發 如無奏奉聖旨 亦不許擅動 違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大小軍官亦 軍馬乙 率領防禦爲乎矣 所管地面良中 草賊報狀到付爲去等 卽時差人體探爲 緩急形止乙 須只 都節制使及按廉使良中 先報 傳報都評議使司爲良在等 申聞爲 王旨行下以沙 軍馬乙 抄送捕捉爲乎矣 草賊起色亦 緊急不冬爲去乃 傳報不冬爲去乃 必于 傳報爲良置 決下到付 無去有乙 所屬官良中 處分抄軍爲弥 所屬官置 處分以 起兵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停職爲 遠方充軍 ◯暴急賊兵亦 時急圍把爲弥 軍馬屯駐處良中 叛賊亦 不覺中起發爲 時或賊人同情內應爲弥 軍事緊急爲弥 程途隔遠爲去等 並只 隨便火急起兵追捉爲齊 此亦中 賊人亦 興發爲 助戰合當爲去等 近處軍官亦 必于 所屬不喩良置 助戰爲弥 卽時都節制使按廉使良中 馳報爲 都堂傳報爲齊 軍馬起送助戰不冬爲旀 傳報不冬爲旀 管軍官員是乎矣 領兵助戰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處分抄軍例以 論齊 諸王所管道內良中 草賊起色有去等 道內官員亦 抄軍防禦爲臥乎所 恒式是在果 他道大小軍官員亦 文字相通軍馬起送助戰令是乎事叱段 王旨行下 無亦 越境使內乎所不喩齊 各立所軍官員乙 改差 向事 及軍官員犯罪爲去等 進來決斷 向事乙良 並只 申聞使內遣 趣便以 使內不得爲乎矣 違者乙良 同罪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