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條 縱放軍人歇役
1.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 縱放軍人, 出百里之外 買賣或私種田土, 或隱占在己使喚, 空歇軍役者, 一名 杖八十, 每三名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罷職充軍. 若受財賣放者, 以枉法從重論, 所隱軍人, 並杖八十. 若私使出境, 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 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至三名者 絞. 本管官吏知情容隱, 不行擧問, 及虛作逃亡, 符同報官者, 與犯人同罪. 若小旗總旗百戶, 縱放軍人, 其本管指揮千戶鎭撫當該首領官吏, 知情故縱, 或容隱不行擧問, 及指揮千戶鎭撫故縱軍人, 其百戶總旗小旗, 知而不首告者, 罪亦如之.
2.若鈐束不嚴, 致有違犯, 及失於覺擧者, 小旗名下一名, 總旗名下五名, 百戶名下十名, 千戶名下五十名, 各笞四十, 小旗名下二名, 總旗名下十名, 百戶名下二十名, 千戶名下一百名者, 各笞五十, 並附過還職, 不及數者 不坐.
3.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 不曾隱占歇役者, 一名 笞四十, 每五名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4.並每名計一日 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5.若有吉凶借使者 勿論.
〔直解〕
凡管軍爲在 軍官軍吏等亦 故只 軍人等乙 百里之外良中 縱放買賣令是旀 私音丁 田地耕作令是旀 家內良中 隱置使用爲 軍役乙 闕立爲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三名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 停職充軍齊 受財物爲遣 放送爲在乙良 枉法例以 從重論罪爲齊 所隱軍人乙良 並只 杖八十齊 私事以 越境差送爲有如可 因此身故令是弥 時或賊人乙 被捉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爲遣 遠處充軍爲乎矣 三名是去等 絞死齊 管領官吏亦 知情隱置 推考不冬爲旀 虛稱逃亡 同意報官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百戶千戶統主等亦 軍人乙 放送爲去等 管領兵馬使知兵馬使副使判官等亦 知情放送爲旀 時或同情隱諱 推考不冬爲是果 兵馬使知兵馬使千戶鎭撫等亦 故只 軍人乙 放送爲去等 百戶統主亦 知情不告爲在乙良 同罪論齊 軍人乙 不能禁約爲 犯法令是弥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統主名下一名 百戶名下五名 千戶名下十名 萬戶名下五十名是去等 各笞四十齊 統主名下二名 百戶名下十名 千戶名下二十名 萬戶名下一百是去等 各笞五十遣 並只 過名施行 還職齊 同數良中 不及爲在乙良 不坐罪齊 軍官亦 私家良中 軍人乙 使用爲良置 其矣 負役乙 闕立不冬令是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笞四十 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日 軍人使用役錢六十文生徵納官爲乎矣 此亦中 吉禮凶事良中 請借使用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