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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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十四 兵律 軍政
第221條 擅調官軍
1.凡將帥部領軍馬 守禦城池 及屯駐邊鎭 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 卽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須先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奏聞 給001
註 001 ‘給’: 『大明律附例』(3종) ‘急’.닫기
降御寶聖旨 調遣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 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 不待回報 輒於所屬擅調軍馬 及所屬擅發與者 各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2.其暴兵卒至 欲來攻襲 及城鎭屯聚軍馬之處 或有反叛 或賊有內應 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者 並聽從便 火速調撥002
註 002 ‘撥’: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發’.닫기
軍馬乘機勦捕 若寇賊003
註 003 ‘寇賊’: 유포본 ‘賊寇’닫기
滋蔓 應合會捕者 隣近衛所 雖非所屬 亦得調發策應 並卽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卽調遣會合 或不卽申報上司 及隣近衛所 不卽發兵策應者 並與擅調發罪同
3.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 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 非奉御寶聖旨 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 或犯罪取發 如無奏奉聖旨 亦不許擅動 違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大小軍官亦 軍馬乙 率領防禦爲乎矣 所管地面良中 草賊報狀到付爲去等 卽時差人體探爲 緩急形止乙 須只 都節制使及按廉使良中 先報 傳報都評議使司爲良在等 申聞爲 王旨行下以沙 軍馬乙 抄送捕捉爲乎矣 草賊起色亦 緊急不冬爲去乃 傳報不冬爲去乃 必于 傳報爲良置 決下到付 無去有乙 所屬官良中 處分抄軍爲弥 所屬官置 處分以 起兵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停職爲 遠方充軍 ◯暴急賊兵亦 時急圍把爲弥 軍馬屯駐處良中 叛賊亦 不覺中起發爲 時或賊人同情內應爲弥 軍事緊急爲弥 程途隔遠爲去等 並只 隨便火急起兵追捉爲齊 此亦中 賊人亦 興發爲 助戰合當爲去等 近處軍官亦 必于 所屬不喩良置 助戰爲弥 卽時都節制使按廉使良中 馳報爲 都堂傳報爲齊 軍馬起送助戰不冬爲旀 傳報不冬爲旀 管軍官員是乎矣 領兵助戰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處分抄軍例以 論齊 諸王所管道內良中 草賊起色有去等 道內官員亦 抄軍防禦爲臥乎所 恒式是在果 他道大小軍官員亦 文字相通軍馬起送助戰令是乎事叱段 王旨行下 無亦 越境使內乎所不喩齊 各立所軍官員乙 改差 向事 及軍官員犯罪爲去等 進來決斷 向事乙良 並只 申聞使內遣 趣便以 使內不得爲乎矣 違者乙良 同罪論爲乎事.
註 001
‘給’: 『大明律附例』(3종) ‘急’.
註 002
‘撥’: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發’.
註 003
‘寇賊’: 유포본 ‘賊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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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條 申報軍務
1.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 如總兵官 分調攻取城寨 克平之後 隨將捷音 差人飛報 一申總兵官 一申五軍都督府 一行兵部 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2.若賊人數多 出沒不常 如所領軍人不敷 須要速申總兵官 添撥001
註 001 ‘撥’: 유포본 ‘發’.닫기
軍馬 設策勦捕 不速飛申者 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3.若有來降之人 卽便送赴總兵官 轉達朝廷區處 其貪取來降人財物 因而002
註 002 ‘而’: 『大明律附例』 ‘以’.닫기
殺傷人 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斬.

〔直解〕
凡軍官員亦 總兵官指揮以 分道助戰 制正後良中 勝戰形止乙 卽時馳報爲乎矣 一道乙良 都節制使 一道乙良 都評議使爲等如 使內遣 大內良中 實封進呈爲白齊 賊人亦 數多無時來往爲去乙 管軍人亦 不足爲去等 須只 總兵官道良中 以速傳報 加發軍馬 良謀以 追捉爲乎矣 遲晩馳報爲在乙良 總兵官弋只 輕重乙 酌量 與罪齊 投降人等乙 卽送總兵官爲 遞送都評議使爲乎矣 投降人矣 財物乙 貪取爲要 殺傷爲旀 路間良中 侵逼逃亡令是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撥’: 유포본 ‘發’.
註 002
‘而’: 『大明律附例』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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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條 飛報軍情
1.凡飛報軍情 在外府州差人 一申布政司 一申都指揮使司 及行移本道按察司. 其守禦001
註 001 ‘禦’: 『大明律附例』 ‘御’.닫기
官差人 行移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司差人 一行本管都督府 一具實封布政司 一差人行移兵部002
註 002 ‘其守禦官差人 ~ 一差人行移兵部’: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율문 부존재.닫기
一具實封 俱至御前開拆. 按察司差人 具003
註 003 ‘具’: 『大明律附例』 ‘俱’.닫기
實封直奏. 在內直隷軍民官司並差人 申本管都督府 及兵部 另具實封 各自奏聞.004
註 004 ‘按察司差人 ~ 各自奏聞’: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율문 부존재.닫기
若互相知會隱匿 不速奏聞者 杖一百罷職005
註 005 ‘職’: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職役’.닫기
不敍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

〔直解〕
凡軍情事乙 馳報爲乎矣 外方各村官員軍官等亦 一道乙良 都總節制使 一道乙良 按廉使 一道乙良 都評議使司爲等如 馳報遣 一道乙良 實封爲 大內進呈爲白齊 萬一互相知想遣 隱匿爲 卽時申報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齊 因而失誤軍機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禦’: 『大明律附例』 ‘御’.
註 002
‘其守禦官差人 ~ 一差人行移兵部’: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율문 부존재.
註 003
‘具’: 『大明律附例』 ‘俱’.
註 004
‘按察司差人 ~ 各自奏聞’: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율문 부존재.
註 005
‘職’: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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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條 邊境申索軍需
1.凡守邊將帥 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 須要差人 一行布政司 一行都指揮使司, 再差人 一行五軍都督府 一行合干001
註 001 ‘干’: 『大明律附例』: ‘千’(주 ‘干’).닫기
部分及具奏本 實封御前. 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 須要隨卽奏聞區處 發遣差來人回還. 若稽緩不卽奏聞 及 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 並杖一百罷職不敍,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

〔直解〕
凡防禦軍官員亦 軍器糧料乙 求請爲去等 須只 差人 一邊以 都節制使按廉使 一邊以 都評議使司 爲等如 傳報遣 大內 各別實封進呈爲白齊 右報狀亦 都評議使司 到付爲良在等 卽時 申聞爲 報狀 持來人乙 回送爲乎矣 卽時 啓課申聞不冬爲在 六房 所任錄事 及 各處 防禦軍官員亦 申報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杖一百 停職不敍爲齊 因此 失誤軍事者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干’: 『大明律附例』: ‘千’(주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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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條 失誤軍事
1.凡臨軍征討 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 違期不完者, 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 罪坐所由.
2.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已承調遣 不依期進兵策應, 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 因而失誤軍機者 並斬.

〔直解〕
凡軍行征伐乙 臨當爲 依例供給爲乎 軍器糧食草料等乙 日及准備支應不得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乙 各杖一百爲乎矣 其中遲錯人乙 推考當罪齊 彼軍對戰次 諸事乏絶爲旀 領兵軍官亦 定日及行兵助戰不冬爲旀 軍征緊急文字乙 定日不及到付爲 因此 軍事差錯令是在乙良 並只 斬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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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條 從征違期
1.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 已有起程日期 而稽留不進者 一日 杖七十 每三日 加一等. 若故自傷殘及詐爲001
註 001 ‘爲’: 『大明律直解』 ‘僞’.닫기
疾患之類 以避征役者 各加一等 並罪止杖一百 仍發出征.
2.若軍臨敵境 托002
註 002 ‘托’: 『大明律附例』 ‘託’.닫기
故違期 一日不至者 杖一百 三日不至者 斬. 若能立功贖罪者 從總兵官區處.

〔直解〕
凡軍官軍人等亦 赴征時良中 發行日期已定爲有去乙 延留 進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杖七十 每三日 加一等齊 故只 身體手足乙 傷殘爲旀 虛稱疾病 回避征役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卽時發行赴征令是齊 軍馬亦 彼境良中 臨戰爲有去乙 雜頉下憑據 定日不及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杖一百 三日是去等 斬齊 有能亦 立功爲遣 贖罪爲在 人乙良 節制使弋只 處分決斷爲乎事.
註 001
‘爲’: 『大明律直解』 ‘僞’.
註 002
‘托’: 『大明律附例』 ‘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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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條 軍人替役
1.凡軍人不親出征 雇倩人冒名代替者, 替身 杖八十 收籍充軍, 正身 杖一百 依舊充軍. 若守禦軍人 雇人冒名代替者 各減二等. 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 自願001
註 001 ‘願’: 『大明律附例』 ‘愿’.닫기
代替者 聽. 若果有老弱殘疾 赴002
註 002 ‘赴’: 『大明律附例』 ‘越’.닫기
本管官司陳告 驗實與免軍身.
2.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 隨軍征進. 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 各杖八十, 雇工錢入官.

〔直解〕
凡軍人亦 親亦 出征不冬爲遣 他人乙 給價冒名代立爲良在等 代立人乙良 杖八十 付籍充軍遣 當身乙良 杖一百 依舊充軍齊 防禦軍人亦 他人乙 給價冒名代立爲在乙良 減二等爲遣 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等亦 自望代立爲在乙良 聽許齊 實則老弱殘疾等亦 仰屬官良中 陳告爲良在等 推考閱實 放免軍役令是齊 大醫亦 官藥乙 逢受 軍士良中 進使內如可 親進不冬 無用醫員乙 財物許給 代送令是在乙良 各杖八十 代立人矣 捧上爲乎 財物乙良 沒官爲乎事.
註 001
‘願’: 『大明律附例』 ‘愿’.
註 002
‘赴’: 『大明律附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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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條 主將不固守
1.凡守邊將帥 被賊攻圍城寨, 不行固守而輒棄去 及 守備不設爲賊所掩襲 因而失陷城寨者 斬. 若與賊臨境 其望高巡哨之人 失於飛報 以致陷城損軍者 亦斬. 若被賊侵入境內 擄掠人民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2.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斬.

〔直解〕
凡邊境軍官員弋只 防禦城郭乙 賊人亦 圍把爲有去乙 堅固守城不冬 棄去爲弥 鎭守虛疎乙仍于 賊人乙 掩襲令是旀 因此 城郭乙 失陷令是在乙良 並只 斬齊 賊人亦 臨境爲有去等 烽爑001
註 001 爑: 燧의 오류닫기
看望人及哨馬人等亦 遲晩馳報 陷城損軍令是在乙良 斬齊 賊人亦 侵入境內 虜掠人民爲只爲使內在乙良 杖一百 遠處充軍齊 軍官員亦 臨戰先退爲弥 敵城乙 圍把窮困爲有去乙 逃亡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爑: 燧의 오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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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條 縱軍擄掠
1.凡守邊將帥 非奉調遣 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 擄掠人口財物者 杖一百 罷職充軍, 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 遞減一等 並罪坐所由 小旗軍人不坐.
2.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 私出外境擄掠者 爲首杖一百 爲從杖九十, 傷人, 爲首者斬 爲從001
註 001 ‘從’: 『大明律直解』 ‘從者’.닫기
杖一百 俱發邊遠充軍. 若本管頭目 鈐束不嚴杖六十 附過還職.
3.其邊境城邑 有賊出沒 乘機領兵攻取者 不在此限.
4.若於已附地面擄002
註 002 ‘擄’: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虜’.닫기
掠者 不分首從 皆斬, 本管頭目 鈐束不嚴 各杖八十 附過還職.
5.知情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直解〕
凡邊境防禦將帥亦 旨是絃 無亦 私音丁 軍人乙用良 境外良中 人口財物乙 虜掠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充軍遣 管下軍官百戶等乙良 各次第以 降一等決杖遣 統主軍人乙良 不論罪齊 軍人亦 頭目亦中 知乎不冬 私丁 出外虜掠爲良在等 爲首乙良 杖一百 爲從乙良 杖九十齊 傷人爲良在等 爲首乙良 斬 爲從乙良 杖一百遣 並只 遠處充軍齊 主將頭目亦 不能禁約爲在乙良 杖六十爲遣 過名施行 還職爲乎矣 邊境城邑等處良中 賊人亦 出入爲行去等 臨機領兵捕捉爲在隱 不在此限齊 已投降來附爲在 地面良中 虜掠爲在乙良 首從勿論 並只 斬齊 不能敎令爲在 頭目乙良 杖八十 過名施行 還職爲遣 知情故放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爲乎事.
註 001
‘從’: 『大明律直解』 ‘從者’.
註 002
‘擄’: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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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條 不操鍊001
註 001 ‘鍊’: 『大明律直解』・『大明律附例』 ‘練’.닫기
軍士
1.凡各處守禦官, 不守紀律, 不操練軍士 及城池不完, 衣甲器仗不整者, 初犯杖八十 附過還職, 再犯杖一百, 指揮使降充同知, 同知降充僉事, 僉事降充千戶, 千戶降充百戶, 百戶降充總旗, 總旗降充小旗, 小旗降充軍役 並發邊遠守禦.
2.若隄備不嚴 撫馭無方 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 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鎭撫, 各杖一百 追奪發邊遠充軍, 若棄城而逃者 斬.

〔直解〕
凡各處防禦軍官員亦 紀綱法令乙 遵守不冬 軍士乙 易亦 磨練002
註 002 ‘練’: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鍊’.닫기
不冬爲弥 城池乙 堅實亦 修補不冬爲旀 衣甲軍器乙 整齊不冬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杖八十 過名施行 還職齊 再犯是去等 杖一百爲乎矣 節制使是去等 降充兵馬使 兵馬使是去等 降充知兵馬使 知兵馬使是去等 降充副使 副使是去等 降充判官 判官是去等 降充千戶 千戶是去等 降充百戶 百戶是去等 降充統主 統主是去等 充軍 並只 遠處防禦令是齊 防禦不嚴爲旀 撫軍無法爲乎等因于 管下軍人乙 背逆令是在乙良 節制使以 千戶 百戶 至亦 各杖一百 謝貼收取 遠處充軍齊 城郭乙 棄去逃亡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鍊’: 『大明律直解』・『大明律附例』 ‘練’.
註 002
‘練’: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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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激變良民
1.凡牧民之官 失於撫字 非法行事 激變良民 因而聚衆反叛 失陷城池者 斬.

〔直解〕
凡臨民官員亦 百姓存恤不冬 非法以 公事行移爲臥乎等因于 百姓乙 激恐成倘背叛令是㫆 城郭乙 失陷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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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條 私賣戰馬
1.凡軍人出征 獲到馬匹 須要盡數報官, 若私下貨賣者 杖一百 軍官賣者 罪同 罷職充軍, 買者 笞四十 馬匹價錢001
註 001 ‘錢’: 유포본 ‘銀’.닫기
並入官 軍官軍人買者 勿論.

〔直解〕
凡軍人出征時覓得爲乎 馬匹乙良 須只 盡數報官爲乎矣 私音丁 放賣爲在乙良 杖一百 軍官弋只 放賣爲去等 同罪論遣 停職充軍齊 交易人乙良 笞四十爲遣 馬匹價本乙良 沒官爲乎矣 軍官果 軍人果 交易爲良在等 勿論罪爲乎事.
註 001
‘錢’: 유포본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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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條 私賣軍器
1.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001
註 001 ‘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刁’.닫기
旗幟一應軍器 私下貨賣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軍官賣者 罪同 罷職充軍, 買者 笞四十 應禁者 以私有論 軍器價錢 並入官, 軍官002
註 002 ‘軍官’: 『大明律附例』 없음.닫기
軍人買者 勿論.

〔直解〕
凡軍人等亦 官司以 出給爲乎 衣甲鎗刀旗幟等叱 軍器乙 私音丁 放賣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處充軍齊 軍官員放賣爲在乙良 同罪爲㫆 停職充軍齊 交易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矣 交易軍器亦 國家所禁是去等 私有例以 論罪爲遣 軍器價本乙良 並只 沒官爲齊 軍官軍人亦 交易爲良在等 勿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刁’.
註 002
‘軍官’: 『大明律附例』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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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條 棄毁001
註 001 ‘棄毁’: 『大明律附例』 ‘毁棄’.닫기
軍器
1.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 征守事訖 停留不回納還官者 十日 杖六十 每十日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2.若輒棄毁者, 一件 杖八十, 每一件 加一等, 二十件以上 斬, 遺失及誤毁者 各減三等, 軍人 各又減一等, 並驗數追陪.002
註 002 ‘陪’: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倍’.닫기
其曾經戰陣 而有損失者, 不坐不陪.003
註 003 ‘陪’: 『大明律直解』 ‘倍’.닫기


〔直解〕
凡軍官亦 官庫受出軍器等乙 事畢後 延留還納不冬爲在乙良 十日是去等 杖六十 每十日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齊 ○棄毁爲在乙良 一件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一件加一等 二十件以上乙良 斬齊 閪失爲㫆 誤毁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齊 軍人是去等 又減一等遣 並只 計數生徵爲乎矣 曾只 戰場良中 損失爲在乙良 不坐罪爲㫆 不追徵爲乎事.
註 001
‘棄毁’: 『大明律附例』 ‘毁棄’.
註 002
‘陪’: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倍’.
註 003
‘陪’: 『大明律直解』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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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條 私藏應禁軍器
1.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 應禁軍器者 一件 杖八十 每一件 加一等 私造者 加私有罪一等 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非全成者並勿論 許令納官 其弓・箭・鎗・刀001
註 001 ‘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刁’. 오류닫기
・弩及魚叉・禾叉 不在禁限.

〔直解〕
凡民亦 人馬甲及傍牌火筒火砲旗纛等 軍器乙 私有爲在乙良 一件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一件加一等齊 私造爲在乙良 私有罪例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杖一百爲限齊 成體爲在 物色不喩 片片是去等 勿論罪遣 其物乙良 納官齊 他餘弓箭鎗刀弩及打魚爲㫆 除草爲臥乎 叉槍等隱 不在禁限.
註 001
‘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刁’. 오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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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條 縱放軍人歇役
1.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 縱放軍人, 出百里之外 買賣或私種田土, 或隱占在己使喚, 空歇軍役者, 一名 杖八十, 每三名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罷職充軍. 若受財賣放者, 以枉法從重論, 所隱軍人, 並杖八十. 若私使出境, 因而致死或被賊001
註 001 ‘賊’: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盜’.닫기
拘執者, 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至三名者 絞. 本管官吏知情容隱, 不行擧問, 及虛作逃亡, 符同報官者, 與犯人同罪. 若小旗總旗百戶, 縱放軍人, 其本管指揮千戶鎭撫當該首領官吏, 知情故縱, 或容隱不行擧問, 及指揮千戶鎭撫故縱軍人, 其百戶總旗小旗, 知而不首告者, 罪亦如之.
2.若鈐束不嚴, 致有違犯, 及失於覺擧者, 小旗名下一名, 總旗名下五名, 百戶名下十名, 千戶名下五十名, 各笞四十, 小旗名下二名, 總旗名下十名, 百戶名下二十名, 千戶名下一百名者, 各笞五十, 並附過還職, 不及數者 不坐.
3.若軍官私家役使軍人, 不曾隱占歇役者, 一名 笞四十, 每五名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4.並每名計一日 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5.若有吉凶借使者 勿論.

〔直解〕
凡管軍爲在 軍官軍吏等亦 故只 軍人等乙 百里之外良中 縱放買賣令是旀 私音丁 田地耕作令是旀 家內良中 隱置使用爲 軍役乙 闕立爲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三002
註 002 ‘三’: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二’닫기
名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 停職充軍齊 受財物爲遣 放送爲在乙良 枉法例以 從重論罪爲齊 所隱軍人乙良 並只 杖八十齊 私事以 越境差送爲有如可 因此身故令是弥 時或賊人乙 被捉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爲遣 遠處充軍爲乎矣 三名是去等 絞死齊 管領官吏亦 知情隱置 推考不冬爲旀 虛稱逃亡 同意報官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百戶千戶統主等亦 軍人乙 放送爲去等 管領兵馬使知兵馬使副使判官等亦 知情放送爲旀 時或同情隱諱 推考不冬爲是果 兵馬使知兵馬使千戶鎭撫等亦 故只 軍人乙 放送爲去等 百戶統主亦 知情不告爲在乙良 同罪論齊 軍人乙 不能禁約爲 犯法令是弥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統主名下一名 百戶名下五名 千戶名下十名 萬戶名下五十名是去等 各笞四十齊 統主名下二名 百戶名下十名 千戶名下二十名 萬戶名下一百是去等 各笞五十遣 並只 過名施行 還職齊 同數良中 不及爲在乙良 不坐罪齊 軍官亦 私家良中 軍人乙 使用爲良置 其矣 負役乙 闕立不冬令是在乙良 一名是去等 笞四十 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日 軍人使用役錢六十文生徵納官爲乎矣 此亦中 吉禮凶事良中 請借使用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
註 001
‘賊’: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盜’.
註 002
‘三’: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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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條 公侯私役官軍
1.凡公侯非奉特旨, 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 前去役使. 違者 初犯再犯免罪附過, 三犯准免死一次. 其軍官軍人, 聽從 及 不出征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 軍官 各杖一百, 罷職發邊遠充軍, 軍人罪同.

〔直解〕
凡諸君宰樞001
註 001 ‘樞’: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摳’.닫기
亦 旨是絃無亦 各衛軍官軍人等乙 呼喚爲 佗處起送使用爲去等 初犯再犯乙良 免罪附過遣 三犯乙良 准免死罪一度齊 軍官軍人等亦 依從爲旀 出征不冬 時良中 向前 勢家門良中 窺候立回爲在乙良 軍官是去等 杖一百停職爲遣 遠方充軍爲乎矣 軍人置 同罪論爲乎事.
註 001
‘樞’: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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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條 從征守禦官軍001
註 001 ‘官軍’: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軍官’.닫기
1.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 私逃還家及逃往他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往佗’닫기
所者 初犯 杖一百 仍發出征 再犯者 絞 知情窩藏者 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 若軍還而先歸者 減五等 因而在逃者 杖八十. 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 初犯 杖九十 發附近衛分充軍 各處守禦城池軍人 在逃者 初犯 杖八十 仍發本衛充軍 再犯 並杖一百 俱發邊遠充軍 三犯者 絞 知情窩藏者 與犯人同罪 罪003
註 003 ‘罪’: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없음.닫기
止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 各減二等. 本管頭目 知情故縱者 各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 其在逃官軍 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 免罪 若在限外自首者 減罪二等 但於隨處官司 首告者 皆得准理.
2.若各衛軍人 轉投別衛充軍者 同逃軍論.
3.其親管頭目 不行用心鈐束 致有軍人在逃 小旗名下 逃去五名者 降充軍人 總旗名下 逃去二十五名者 降充小旗 百戶名下 逃去一十名者 減俸一石 二十名者 減俸二石 三十名者 減俸三石 四十名者 減俸四石 逃至五十名者 追奪降充總旗 千戶名下 逃去一百名者 減俸一石 二百名者 減俸二石 三百名者 減俸三石 四百名者 減俸四石 逃至五百名者 降充百戶 其管軍多者 驗數折算降減004
註 004 ‘降減’: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減降’.닫기
不及數者 不坐 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 事故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軍官軍人等亦 赴征爲如可 私音丁 逃亡還家爲旀 他處逃去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杖一百 依例出征令是齊 再犯是去等 絞死齊 知情隱藏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充軍齊 里長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出軍回還時 先亦 還歸爲在乙良 減五等遣 因此在逃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京中侍衛軍人在逃爲在乙 初犯是去等 杖九十遣 近處防禦所良中 發送充軍齊 各處城池防禦軍人在逃爲在乙良 初犯杖八十 依例本衛良中 還送充軍爲乎矣 再犯是去等 並只 杖一百 遠處充軍齊 三犯是去等 絞死齊 知情隱藏爲在乙良 罪同 杖一百爲限 充軍齊 里長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齊 管領頭目亦 知情放還爲在乙良 各與同罪 杖一百爲限 停職充軍齊 在逃爲在 官軍亦 一百日內良中 官司現身自告爲去等 免罪齊 限日外現身自告爲在乙良 減罪二等齊 所在005
註 005 ‘在’: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任’.닫기
官司良中 現身自告者 並只 免罪齊 各衛軍人等亦 他衛良中 投屬充軍爲在乙良 逃軍例以 論罪齊 管領頭目亦 不能嚴令爲 軍人乙 逃亡令是在乙良 統主名下五名乙 逃亡令是去等 降充軍齊 百戶名下二十五名是去等 降充統主爲旀 千戶名下一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一石齊 二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二石齊 三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三石齊 四十名是去等 減糧料四石齊 五十名是去等 謝貼收取 降充百戶齊 兵馬使名下一百名是去等 減糧料一石齊 二百名是去等 減糧料二石齊 三百名是去等 減三石齊 四百名是去等 減四石齊 五百名是去等 降充千戶齊 管領軍數乙 打算減降爲遣 不及數者不坐爲乎矣 病亡殘疾有事故者隱 不在此限.
註 001
‘官軍’: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軍官’.
註 002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往佗’
註 003
‘罪’: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없음.
註 004
‘降減’: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減降’.
註 005
‘在’: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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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條 優恤軍屬
1.凡陣亡病故官軍 回鄕家屬行糧脚力 有司不卽應付者 遲一日 笞二十 每三日 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直解〕
凡戰亡病死爲在 軍人矣 妻子息等亦 還鄕時良中 所在官司亦 行糧馬從乙 急速供給不冬爲在乙良 一日遲晩爲去等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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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條 夜禁
1.凡京城夜禁, 一更三點, 鍾聲已靜, 五更三點, 鍾聲未動, 犯者 笞三十, 二更三更四更 犯者 笞五十, 外郡城鎭, 各減一等, 其公務急速, 疾病生産死喪, 不在禁限.
2.若001
註 001 ‘若’: 『大明律附例』 ‘其’.닫기
暮鍾未靜, 曉鍾已動, 巡夜人等, 故將行人拘留, 誣執犯夜者 抵罪.
3.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 杖一百, 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絞, 死者 斬.

〔直解〕
凡京城內犯夜人乙 禁止爲乎矣 一更三點良中 鍾聲已絶 五更三點良中 鍾聲未動爲有去乙 犯禁行人乙 笞三十齊 二更三更四更良中 犯禁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外方城鎭隱 各減一等爲乎矣 時急公事 疾病産生死亡等事隱 不在此限齊 暮鍾未絶 曉鍾已動爲去乙 巡綽人等亦 行人乙 故只 虛稱犯夜 拘留執捉爲在乙良 反坐齊 巡綽人亦 犯夜人乙 執捉次良中 拒逆爲旀 禁夜人乙 打傷爲旀 奪去爲在 人乙良 杖一百齊 因此禁止人乙 毆打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遣 致死令是在乙良 斬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十四
註 001
‘若’: 『大明律附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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