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條 宮殿門擅入
1.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 各杖一百, 擅入宮殿門, 杖六十徒一年,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絞, 未過門限者, 各減一等.
2.若無門籍, 冒名而入者, 罪亦如之.
3.其應入宮殿, 未着門籍而入, 或當下直而輒入, 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 各笞四十.
4.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 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絞, 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5.門官及宿衛官軍, 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又減一等, 並罪坐直日者.①
①餘條准此.
〔直解〕
凡大闕紫門東西門及闕內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各殿門內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 ◯御廚及御在所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令是乎矣 門限良中 未過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門籍良中 名字 無在 人亦 冒名直入爲在乙良置 同罪論齊 ○殿門良中 直入合當爲良置 門籍良中 名字施行不冬爲旀 或下直後良中 更入爲旀 或宿次未到爲去等 入宿爲在乙良 各笞四十齊 ○兵器 持是旀 侍衛軍良中 干攝不冬爲在 人員亦 小刀是乃 佩持爲 殿門良中 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令是乎矣 內城門內直入者乙良 杖一百遠方充軍齊 ○門官及侍衛軍亦 故只 放縱令是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慢檢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乙良 減一等爲遣 並只 直日乙 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