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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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十三 兵律 宮衛
第202條 太廟門擅入
1.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 杖一百, 太社001
註 001 ‘太’: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大’.닫기
門, 杖九十, 未過門限者, 各減一等. 守衛官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直解〕
凡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良中 擅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大社門乙 擅入爲在乙良 杖九十齊 未過門限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官員及看守人等亦 故只 許入爲在乙良 罪同遣 失覺察爲在隱 減三等.
註 001
‘太’: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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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條 宮殿門擅入
1.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 各杖一百, 擅入宮殿門, 杖六十徒一年,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絞, 未過門限者, 各減一等.
2.若無門籍, 冒名而入者, 罪亦如之.
3.其應入宮殿, 未着門籍而入, 或當下直而輒入, 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 各笞四十.
4.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 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絞, 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5.門官及宿衛官軍, 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又減一等, 並罪坐直日者.
①餘條准此001
註 001 ‘餘條准此’: 원문 및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본문, 체제상와 『大明律附例』 의거 수정.닫기
.

〔直解〕
凡大闕紫門東西門及闕內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各殿門內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 ◯御廚及御在所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令是乎矣 門限良中 未過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門籍良中 名字 無在 人亦 冒名直入爲在乙良置 同罪論齊 ○殿門良中 直入合當爲良置 門籍良中 名字施行不冬爲旀 或下直後良中 更入爲旀 或宿次未到爲去等 入宿爲在乙良 各笞四十齊 ○兵器 持是旀 侍衛軍良中 干攝不冬爲在 人員亦 小刀是乃 佩持爲 殿門良中 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令是乎矣 內城門內直入者乙良 杖一百遠方充軍齊 ○門官及侍衛軍亦 故只 放縱令是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慢檢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乙良 減一等爲遣 並只 直日乙 論罪爲乎事.
註 001
‘餘條准此’: 원문 및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본문, 체제상와 『大明律附例』 의거 수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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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條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1.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 應直不直者 笞四十 以應宿衛守衛人 私自代替 及替之人 各杖六十 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 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2.若在直而逃者 罪亦如之.
3.京城門減一等 各處城門又減一等 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 各001
註 001 ‘各’: 원문 누락, 모든 판본 의거 보완.닫기
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 不坐.

〔直解〕
凡闕內宿衛人員果 及金城門守衛人亦 入直當次爲去乙 入直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必于 宿衛及守衛良中 限當人是良置 私自代立令是在 人及代立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六十齊 別衛以 宿衛守衛良中 干攝不冬爲在 人乙用良 冒名代立令是在 人果 同情代立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一百爲乎矣 百戶已上乙良 各加一等齊 ◯入直爲有如可 逃亡爲在 人乙良 同罪論齊 京城門良中 守直爲有如可 逃亡爲在乙良 減一等 各處城門乙良 又減一等爲遣 管領頭目亦 知而故放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慢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齊 不得已緣故乙用良 頭目亦中 進告爲在乙良 不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各’: 원문 누락, 모든 판본 의거 보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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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 從駕稽違
1.凡應從車駕之人 違期不到, 及從而先回還者, 一日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2.若從車駕行而逃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百戶以上 絞.
3.親管頭目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直解〕
凡依例隨駕人員亦 違期不到爲弥 及隨駕爲 先亦 回還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隨駕行次良中 逃亡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遠處充軍爲乎矣 百戶以上乙良 絞死齊 管領頭目亦 故放爲在乙良 罪同齊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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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條 直行御道
1.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 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 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 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 無故於上直行 及輒度御橋者 杖八十, 若於宮殿中 直行御道者 杖一百, 守衛官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若於御道上橫過, 係一時經行者, 不在禁001
註 001 ‘禁’: 유포본 ‘此’.닫기
限.

〔直解〕
凡闕門外御道及御橋良中 侍衛官軍及引從官軍等隱 左右兩傍以 行走爲遣 他餘文武官員軍民人等亦 御道及御橋良中 直行爲弥 越渡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宮殿內御道良中 直行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宿衛官亦 故放爲在乙良 同罪以 論爲乎矣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齊 ○御道上橫過爲乎矣 不得已時過行是去等 不在禁限.
註 001
‘禁’: 유포본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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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條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1.凡諸色工匠行人 差撥赴001
註 001 ‘撥赴’: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發’.닫기
內府及承運庫工作 若不親身關牌 入內應役 雇人冒名 私自代替 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 雇工錢入官.

〔直解〕
凡諸色匠人等乙 王府內用工役良中 差定爲良在等 親亦 受牌立役不冬 他人乙 請爲 冒名替立令是在 人果 替立爲在 人等乙良 各杖一百遣 代役錢乙良 沒官爲乎事.
註 001
‘撥赴’: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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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條 宮殿造作罷不出
1.凡在宮殿內造作 所司具工匠姓名 報門官及守衛官 就於所入門首 逐一點視 放入工作 至申時分 仍須相視形貌 照數點出 其不出者 絞 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001
註 001 ‘點’: 원문 ‘黜’, 모든 판본 의거 수정.닫기
視 如002
註 002 ‘如’: 『大明律附例』 ‘與’.닫기
名數短少 就便搜捉 隨卽奏聞 知而不擧者 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直解〕
凡宮殿內良中 造作爲乎所有去等 主掌官亦 諸色匠人姓名乙 門官及侍衛官亦中 報狀爲良在等 入門時良中 一一點檢 入送付役令是遣 申時是去等 須只 字細身監 各人各數乙用良 點檢出送爲乎矣 不出爲在乙良 絞死齊 監造及提調內官門官守衛官等亦 點考時良中 名數內不足爲去等 這這 推捉申聞爲齊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註 001
‘點’: 원문 ‘黜’, 모든 판본 의거 수정.
註 002
‘如’: 『大明律附例』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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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條 輒出入宮殿門
1.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 輒留不出 及被告劾 已有公文禁止 籍雖未除 輒入宮殿者001
註 001 ‘者’: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없음.닫기
各杖一百.
2.若宿衛人 已被奏劾者 本司先收其兵仗 違者 罪亦如之.
3.若於宮殿門雖有籍 至夜皆不得出入 若入者 杖一百 出者 杖八十 無籍入者 加二等 若持仗002
註 002 ‘仗’: 『大明律附例』 ‘杖’.닫기
入殿門者 絞.

〔直解〕
凡宮殿良中 出去人等乙 門籍良中 名字已除爲去乙 仍留不出爲在人 及官司良中 被告劾令是在 人亦 必于 門籍良中 名字不除爲良置 宮殿內良中 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侍衛人員亦 被罪申聞令是在乙良 本司以 先亦 軍器乙 收取爲乎矣 違者乙良 同罪論齊 ○門籍良中 必于 有名字爲良置 殿門良中 犯夜出入不冬爲乎事是去有在等以 入者乙良 杖一百 出者乙良 杖八十爲乎矣 門籍 無在 人乙良 加二等齊 兵仗 持是弥 入殿門爲在乙良 絞死爲乎事.
註 001
‘者’: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없음.
註 002
‘仗’: 『大明律附例』 ‘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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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條 關防內使出入
1.凡內使監官 幷奉御內使但遇出外 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 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 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 其門官與守衛官軍 搜檢沿身 別無夾001
註 001 ‘夾’: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俠’.닫기
帶方許放出. 回還一體搜檢 給牌入內 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 但搜出應干002
註 002 ‘干’: 『大明律附例』 ‘于’.닫기
雜藥 就令自喫 若不服搜檢者 杖一百充軍 若非奉旨 私將兵器 進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入宮殿門內003
註 003 ‘門內’: 『大明律附例』 ‘內門’.닫기
者 絞. 門官及守衛官 失於搜檢者 與犯人同罪.

〔直解〕
凡內使監官及奉御內官等亦 出外時是去等 各門官亦 須只 右人等矣 身上良中 持音 牌面拘收爲弥 文卷良中 右姓名及去處果 逢受事務等乙 明白書寫爲遣 門官守衛官軍等弋只 右身上乙 搜檢爲乎矣 挾帶物色無去沙 出送齊 回還爲去等 如前身上乙 搜檢 給牌入內令是遣 出外次數乙 每月相考爲齊 搜探現出雜藥乙良 自喫令是乎矣 搜探不得爲只爲 拒逆爲在乙良 杖一百充軍齊 旨是絃 無亦 私丁 兵器 持是弥 金城門內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方充軍齊 宮殿門內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 門官及侍衛官亦 搜檢不冬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
註 001
‘夾’: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俠’.
註 002
‘干’: 『大明律附例』 ‘于’.
註 003
‘門內’: 『大明律附例』 ‘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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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 向宮殿射箭
1.凡向太001
註 001 ‘太’: 『大明律直解』 ‘大’.닫기
廟及宮殿 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絞 向太社 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傷人者 斬.

〔直解〕
凡大廟及宮殿乙 向爲 箭及彈子乙 射放爲弥 瓦礫石等物以 投擲爲在乙良 絞死齊 向大社射放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傷人爲在乙良 斬爲乎事.
註 001
‘太’: 『大明律直解』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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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條 宿衛人兵仗
1.凡宿衛人兵仗 不離身 違者 笞四十 輒離職掌處所 笞五十 別處宿001
註 001 ‘宿’: 『大明律直解』 ‘宿者’.닫기
杖六十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親管頭目 知而不擧者 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直解〕
凡入番侍衛人亦 兵仗乙 身上不離爲乎矣 違者乙良 笞四十齊 初亦 定處離違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別處良中 移宿爲在乙良 杖六十 百戶以上乙良 各加一等爲乎矣 次知頭目亦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犯人同罪論齊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論罪爲乎事.
註 001
‘宿’: 『大明律直解』 ‘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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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條 禁經斷人充宿衛
1.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 同居人口隨卽遷發別郡住坐, 其親屬人等幷一應經斷之人 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 守把皇城京城門禁, 若朦朧充當者 斬, 其當該官司 不爲用心詳審 或聽人囑託及受財 容令充當者 罪同.
2.若有特旨選充 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京城內良中 犯罪爲 受典刑爲在 人等矣 同居人口等乙良 他處良中 遷徙令是遣 其餘親族人及已經斷罪爲在 人等乙良 並只 近侍宿衛沙餘良 金城京城把直 至亦 禁止爲乎矣 右人等亦 冒弄充立爲在乙良 斬齊 次知員吏亦 詳審不冬 他矣 所請及受贈乙因于 充立爲在乙良 罪同齊 此亦中 王旨乙因于 申聞選充文案明白爲在隱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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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條 衝突儀仗1 三條
1.凡車駕行處 除近侍及001
註 001 ‘及’: 원문 누락, 모든 판본 의거 보충.닫기
宿衛護駕官軍外 其餘軍民並須回避 衝入儀仗內者 絞, 若在郊野之外 一時不能回避者 聽俯伏以待 其文武百官 非奉宣002
註 002 ‘宣’: 『大明律集解附例』 ‘呼’.닫기
喚 無故輒入儀仗內者 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 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不覺者 減三等.

〔直解〕
凡陪奉行幸敎是 處良中 近侍宿衛隨駕官軍外 其餘軍民隱 並只 回避爲乎矣 儀仗內良中 衝入爲在 軍人等乙良 絞死齊 郊外逼近回避不得 處良中乙良 俯伏待候爲齊 文武百官亦 宣喚 無亦 無緣故 儀仗內突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儀仗內侍衛官軍亦 故只 放送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齊 知不得爲在隱 減三等.
註 001
‘及’: 원문 누락, 모든 판본 의거 보충.
註 002
‘宣’: 『大明律集解附例』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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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條 衝突儀仗2
1.凡有申訴冤抑者 止許於仗外 俯伏以聽 若衝入儀仗內 而所訴001
註 001 ‘訴’: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注解』 ‘訴事’가 더 있다.닫기
不實者 絞, 得實者 免罪.

〔直解〕
凡冤枉事乙用良 申聞爲在 人隱 儀仗外良中 俯伏聽候爲乎矣 虛事乙用良 儀仗內良中 突入爲在乙良 絞死遣 所告不虛爲去等 免罪.
註 001
‘訴’: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注解』 ‘訴事’가 더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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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條 衝突儀仗3
1.凡軍民之家 縱放牲畜 若守衛不備 因而衝突儀仗者 杖八十, 衝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直解〕
凡軍民之家亦 牛馬乙 縱放爲去乙 守衛虛疎乙因于 儀仗良中 突入令是在乙良 杖八十 闕門內良中 突入令是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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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條 行宮營門
1.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 與皇城門 同, 若有擅入者 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 與宮殿門 同, 擅入者 杖六十徒一年.

〔直解〕
凡行幸敎是 時 行宮外營門果 之次營門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內營牙帳門良中 趣便以 直入爲在隱 杖六十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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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條 越城
1.凡越皇城者 絞, 京城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越各府州縣鎭城者 杖一百, 官府公廨墻垣者 杖八十, 越而未過者 各減一等, 若有所窺避者 各從重論.

〔直解〕
凡闕內城良中 越入爲在乙良 絞死齊 京城良中 越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 遠方付處齊 各州府鎭城良中 越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官府公廨垣墻良中 越入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越而未過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回避爲要 越入爲在乙良 重罪以 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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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條 門禁鎖鑰
1.凡各處城門 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杖八十, 非時擅開閉者 杖一百, 京城門 各加一等 其有公務急速 非時開閉者, 不在此限.
2.若皇城門 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 絞, 其有旨開閉者 勿論.

〔直解〕
凡各處依例封鎖城門乙 誤錯亦 封鎖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非時 趣便以 開閉者乙良 杖一百齊 京城門乙良 各加一等齊 時急公事乙因于 非時開閉爲在隱 不在此限 ○闕內城門亦 依例封鎖是去乙 誤錯亦 不鎖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遠方充軍齊 非時 趣便以 開閉者乙良 絞死齊 旨是絃以 開閉者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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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條 懸帶關防牌面
1.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 懸帶牙牌鐵牌, 廚子校尉入內 各帶桐木牌面. 如有遺失 官罰鈔二十貫, 廚子校尉 罰鈔一十貫. 若有拾得 隨卽報官者 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 有牌不帶 無牌輒入者 杖八十, 借者及借與者 杖一百 事有窺避者 從重論. 隱藏者 杖一百徒三年, 首告者 於犯人名下 追鈔五十貫充賞. 詐帶朝參 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 有所求爲者 絞, 僞造者 斬, 首告者 於犯人名下 追鈔一百貫充賞.

大明律卷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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