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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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四 戶律 戶役
第81條 脫漏戶口
1.凡一戶全不附籍 有賦役者 家長 杖一百 無賦役者 杖八十 附籍當差.
2.若將他人隱蔽在戶 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 有賦役者 亦杖一百 無賦役者 亦杖八十. 若將另居親屬 隱蔽在戶 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 各減二等 所隱之人 並與同罪 改正立戶 別籍當差. 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壻 自來不曾分居者 不在此限.
3.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 雖脫戶 止依漏口法.
4.若隱漏自己成丁人口 不附籍及增減年狀 妄作老幼廢疾, 以免差役者 一口至三口 家長杖六十 每三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成丁 三口至五口 笞四十 每五口 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入籍當差.
5.若隱蔽他人丁口 不附籍者 罪亦如之, 所隱之人 與同罪, 發還本戶 附籍當差.
6.若里長失於取勘 致有脫戶者 一戶至五戶 笞五十 每五戶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漏口者 一口至十口 笞三十 每十口 加一等 罪止001
註 001 ‘止’: 『大明律附例』 ‘至’.닫기
笞五十. 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 脫戶者 十戶笞四十 每十戶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漏口者 十口 笞二十 每三十口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知情者 並與犯人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 已責里長 文狀叮嚀省諭者 事發 罪坐里長.

〔直解〕
凡有賦役一戶乙 戶籍全不付爲在乙良 家長乙 杖一百遣 無賦役一戶乙 戶籍不付爲在乙良 家長乙 杖八十遣 戶籍施行定役齊. 他人乙 家內隱藏不告爲齊 他戶有賦役爲在乙 冒弄合戶爲在乙良 家長乙 杖一百 無賦役爲在乙 冒弄合戶爲在乙良 亦杖八十齊 各居爲如 親屬乙 戶內隱藏不報爲旀 一戶是乎樣以 冒弄合戶付籍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齊 所隱之人置 並只 同罪以 論爲遣 更良 戶籍施行定役齊. 同宗爲在 伯叔果 弟姪果 壻果 本來同居者 不在此限齊. 當時官司良中 現身立役爲在乙良 必于 戶籍良中 不付爲良置 唯只 漏口例以 論齊. 壯丁人口乙 付籍不冬爲旀 年歲身材加減爲旀 虛稱老弱疾病爲 賦役回避令是在乙良 一口以 至三口是去等 家長乙 杖六十 每三口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齊. 年少不成丁爲在乙良 三口至五口笞四十 每五口加一等 杖七十爲限 付籍定役齊. 他人口乙 隱藏 戶籍施行不冬爲在 人乙 罪同爲遣 右人乙良 本處還定役齊. 里長亦 遲晩推考 戶口乙 漏落爲在乙良 一戶至五戶是去等 笞五十 每五戶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一名至十名脫漏者乙良 笞三十 每十名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齊. 本州縣長官幕下官及人吏等亦 十戶乙 脫漏爲在乙良 笞四十 每十戶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遣 十名乙 脫漏爲在乙良 笞一十 每三十名加一等 笞四十爲限 知情者 與犯人同罪. 受財爲在乙良 贓物數乙用良 枉法以 從重論爲乎矣 里長當爲 再度敎授爲旀 納段 報狀乙 再度捧上爲乎 形迹明白爲去等 官吏與罪 除良 里長分 與罪爲乎事.
註 001
‘止’: 『大明律附例』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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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 人戶以籍爲定
1.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 並以籍爲定 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 杖八十 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 罪同
2.若詐稱各衛軍人 不當軍民差役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直解〕
凡軍民驛子鹽干醫藥占卜工匠樂工等諸色人戶乙良 並只 戶籍以 定體爲乎矣 冒弄免役爲要 避重役就輕役者乙良 杖八十齊. 其主掌官弋只 知非免役令是弥 戶籍乙 變亂爲在乙良 罪同齊. 各衛軍人是乎樣以 妄稱爲弥 軍民役乙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 遠方良中 充軍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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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1.凡寺觀庵院 除見在處所外 不許私自創建增置 違者 杖一百 還俗 僧道發邊遠充軍 尼僧女冠入官爲奴.
2.若001
註 001 ‘若’: 유포본 무닫기
僧道不給度牒 私自簪剃者 杖八十 若由家長 家長當罪 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 與同罪 並還俗.

〔直解〕
凡寺觀庵院乙良 裨補寺社外良中 私亦 違令增置爲在乙良 杖一百還俗爲乎矣 僧道乙良 遠處充軍遣 尼僧女冠乙良 入官爲賤齊. 僧道亦 度牒 無亦 着簪剃髮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家長弋只 指揮爲去等 家長弋只 當罪齊. 其寺社住持果 師僧弋只 私與度牒者 與同罪 並只 還俗爲乎事.
註 001
‘若’: 유포본 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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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立嫡子違法
1.凡立嫡子違法者 杖八十 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 得立庶長子 不立長子者 罪亦同.
2.若001
註 001 ‘若’ 유포본 무닫기
養同宗之人爲子 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 杖一百 發付所養父母收管 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 欲還者聽.
3.其乞養異姓義子 以亂宗族者 杖六十 若以子與異姓人爲嗣者 罪同 其子歸宗.
4.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 仍聽收養 卽從其姓
5.若立嗣 雖係同宗 而尊卑失序者 罪亦如之 其子亦歸宗 改立應繼002
註 002 ‘繼’: 『직만/활』 ‘係’. 닫기
之人.
6.若庶民之家 存養奴婢者 杖一百 卽放從良

〔直解〕
凡立嫡子爲乎矣 違法者杖八十齊. ○其嫡妻亦 年五十已上弋只 無後爲去等 妾長子乙用良 爲嫡子爲乎矣 右如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齊. ○同宗之人乙用良 收養作子長養爲乎亦中 收養父母亦 佗子息 無去乙 背恩捨去者乙良 杖一百遣 還付收養父母爲乎矣 收養父母亦 已有親生子爲旀 本生父母亦 佗子息 無去等 親子亦 欲還者乙良 聽許還付齊. ○他異姓人子乙 收養作子爲 敗亂宗族者乙良 杖六十齊. ○親子乙 異姓人亦中 收養以 給付爲在乙良 罪同遣 其子乙良 還父母齊. 其遺棄小兒乙良 三歲以下是去等 必于 異姓是良置 聽許收養 卽從其姓爲乎矣 遺棄小兒叱段 親生父母亦 難便棄置小兒是去有乙 時亦中 父母俱存 民財富足爲在 人等亦 貪利爲要 自矣 子息乙 他戶良中 强置 冒稱遺棄小兒爲臥乎所 毁亂風俗爲臥乎事是良厼 不在此限齊 必于 同宗人乙 作子傳繼令是良置 族長族下次序不當爲去等 罪同齊. 其子乙良 還父母遣 次序適當爲在乙用良 改立令是乎事.
註 001
‘若’ 유포본 무
註 002
‘繼’: 『직만/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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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條 收留迷失子女
1.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 不送官司而001
註 001 ‘而’: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而放’. 만송본/ 순서 영인본, 만송본, 활자본닫기
賣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被賣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 各減良人罪一等 其被賣在逃之人 又各減一等 若在逃之罪重者 從002
註 002 ‘從’: 『大明律講解』(기영본)·『大明律附例』 ‘自從’.닫기
重論.
3.其自收留爲奴婢妻妾子孫者 罪亦如之.
4.隱藏在家者 並杖八十.
5.若買者及牙保知情 減犯人罪一等 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6.若冒認良人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冒認他人奴婢者 杖一百

〔直解〕
凡他人等矣 遺失爲乎 子女等乙 不告官司爲遣 奴婢是如 放賣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他矣 遺失奴婢乙 放賣爲在乙良 賣良人罪良中 減一等爲弥 被賣之人乙良 勿論罪遣 卽還父母齊. 在逃爲在 他人子女等乙 許接爲 奴婢是爲 放賣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在逃爲在 他矣 奴婢乙 放賣爲在乙良 賣良人罪良中 減一等遣 被賣爲在 逃亡人乙良 各減一等爲乎矣 在逃時罪重者乙良 重罪以 論遣 家內許接奴婢以 使用爲去乃 作妻妾子孫爲在 人等乙良 罪同齊. 主人以 家內隱置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買者及證保知情爲在乙良 減犯人罪二等遣 價本生徵沒官齊. 知不得 交易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旀 價本生徵 買主亦中 還給齊. 良人乙 妄稱奴婢是如 使用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爲在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他矣 奴婢乙 自矣 奴婢是乎樣以 妄稱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事.
註 001
‘而’: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而放’. 만송본/ 순서 영인본, 만송본, 활자본
註 002
‘從’: 『大明律講解』(기영본)·『大明律附例』 ‘自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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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 賦役不均
1.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 各驗籍內戶口田糧 定立等第科差. 若放富差貧 那移作弊者 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 自下而上陳告 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爲受理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各司所在官亦 貢稅軍糧捧上爲旀 多般雜役乙 差定爲乎第亦中 各各戶籍內人口多小及田糧數爻乙用良 等差以 差定齊. ○其中私情以 富者乙良 免放遣 貧者乙沙 差定爲 彼此回換作弊爲去等 被害貧民亦 仰屬長官良中 呈狀爲去等 掌務員吏乙 各杖一百齊. 長官亦 所志捧上 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乎矣 受財物爲在乙良 贓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罪以 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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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條 丁夫差遣不平
1.凡應差丁夫雜匠, 而差遣不均平者, 一人笞二十, 每五人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2.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 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 一日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直解〕
凡差役合當爲在 民夫及諸工匠人等乙 平均差送不冬爲在乙良 掌務官吏乙 一人是去等 笞二十 每五人加一等 杖六十爲限齊. 民夫及諸工匠人置 遲慢赴役爲旀 又赴役爲 限日已滿爲去乙 放送不冬爲在 官員乙良 並只 一日是去等 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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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 隱蔽差役
1.凡豪民令子孫弟姪 跟001
註 001 ‘跟’: 『大明律直解』 ‘根’.닫기
隨官員 隱蔽差役者 家長杖一百, 官員容隱者 與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跟002
註 002 ‘跟’: 『大明律直解』 ‘根’.닫기
隨之人, 免罪充軍.
2.其功臣容隱者, 初犯免罪附過, 再犯住支俸給一半, 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依律論罪.

〔直解〕
凡豪强人等亦 子孫弟姪乙用良 官員伴倘以 隨弥 差役乙 隱避爲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家長乙 杖一百齊. ○官員置 知而隱置爲在乙良 與同罪齊. 受財物者乙良 贓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以 從重論齊. 伴倘以 使內在 人等乙良 免罪充軍齊. ○其功臣等弋只 向前 人等乙 知而隱置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免罪爲遣 過名施行齊 再犯是去等 祿俸乙 減半題給齊 三犯是去等 全不給齊 四犯是去等 依律論罪爲乎事.
註 001
‘跟’: 『大明律直解』 ‘根’.
註 002
‘跟’: 『大明律直解』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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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禁革主保里長
1.凡各處人民 每一百戶內 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 輪年應役 催辦錢糧 句攝公事 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001
註 001 ‘名’: 『大明律附例』 ‘各’.닫기
色 生事擾民者 杖一百遷徙.
2.其合設耆老 須於本鄕 年高有德 衆所推服人內選充 不許罷閑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 違者 杖六十 當該官吏 笞四十.

〔直解〕
凡各道州府郡縣人民等乙 一百戶內良中 里長一名 色掌十名乙 議定 每年輪番相遞以 貢物雜役等乙 催促爲旀 凡矣 公事乙 次知使內乎矣 其中雜色掌以乎樣以 妄稱爲旀 生事擾民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黜鄕爲齊 ○合設老人乙良 在前有痕咎人乙良 休遣 其鄕邑內年高有德衆望合當爲在 人員乙用良 選充爲乎矣 違者 杖六十 掌務官吏 笞四十.
註 001
‘名’: 『大明律附例』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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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條 逃避差役
1.凡民戶逃往001
註 001 ‘往’ 유포 住닫기
隣境州縣 躱避差役者 杖一百 發還原002
註 002 ‘原’: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元’.닫기
籍當差 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 及隣境人戶隱蔽在己者 各與同罪 若里長知而不逐遣 及原003
註 003 ‘原’: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大明律附例』 ‘元’.닫기
管官司不移文起取 若移文起取 而所在官司 占恡不發者 各杖六十 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004
註 004 ‘以’: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已’.닫기
前流移他郡 曾經附籍當差者 勿論 限外逃者 論如律.
2.若丁夫・雜匠在役 及工樂・雜戶逃者 一日笞一十 每五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提調官吏故縱者 各與同罪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不覺逃者 五人笞二十 每五人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不及五名者 免罪.

〔直解〕
凡各州府郡縣人民等亦 隣境州縣良中 逃亡避役爲在乙良 杖一百還本役齊 ○掌管爲在 里長及官吏等亦 故只 放送齊 隣境人等置 同人等乙 戶內隱留爲在乙良 罪同齊 ○里長置 知而逐送不冬爲弥 本處官員置 出納行移進來不冬爲旀 出納行移推考爲去等 隣邑官員亦 隱留還送不冬爲在乙良 各杖六十齊 ○雜匠人及工樂諸雜人等亦 避役逃亡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一十 每五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齊 所掌官吏亦 故只 放送爲在隱 罪同齊 受財物爲在乙良 財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以 從重論齊 逃亡時 知不得爲在乙良 五人是去等 笞二十 每五人加一等爲乎矣 罪止笞四十 五名不及爲在乙良 免罪爲乎事.
註 001
‘往’ 유포 住
註 002
‘原’: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元’.
註 003
‘原’: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大明律附例』 ‘元’.
註 004
‘以’: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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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點差獄卒
1.凡各處獄卒 於相001
註 001 ‘相’: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當’.닫기
應慣熟人內 點差應役 令人代替者 笞四十.

〔直解〕
凡各處獄卒等乙 慣熟合當人內良中 差定立役爲乎矣 佗人乙 代役者 笞四十.
註 001
‘相’: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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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條 私役部民夫匠
1.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 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 出百里之外 及久占在家使喚者 一名笞四十 每五名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2.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 勿論 其所使人數 不得過五十名 每名不得使過三日 違者 以私役論.

〔直解〕
凡監臨官亦 所掌內民夫乙 私丁 役使爲旀 工匠監役官置 私丁 工匠等乙 役使爲乎矣 百里之外良中 差役爲旀 私家良中 累日使用者 笞四十爲旀 每五名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齊 身役錢乙 每名良中 一日六十文式以 生徵 使用人亦中 許給齊 其中 私丁 吉凶事及家中權借役使爲在乙良 勿論罪爲乎矣 役使人數爻乙良 不過五十名爲旀 每名役使不過三日 違者 以私役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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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別籍異財
1.凡祖父母・父母在 而子孫別立戶籍 分異財産者 杖一百.
2.若居父母喪 而兄弟別立戶籍 分異財産者, 杖八十.
①須祖父母・父母親告, 乃坐.
②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 乃坐.

〔直解〕
凡祖父母父母生存爲有去等 子孫等亦 別立家戶 財産分執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父母親告爲去等沙 坐罪齊. 居父母喪爲 兄弟等亦 別立家戶 家産分執者 杖八十爲乎矣 須只 期年喪以上族長亦 親告爲去沙 坐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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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條 卑幼私擅用財
1.凡同居卑幼 不由尊長 私擅用本家財物者 二十貫笞二十 每二十貫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2.若同居尊長 應分家財 不均平者 罪亦如之.

〔直解〕
凡同居族下人等亦 尊長知乎不冬爲 趣便以 家財等乙 等用下爲在乙良 二十貫是去等 笞二十 每二十貫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齊. ○同居族長等弋只 公反家産乙 平均分執不冬爲在乙良 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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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條 收養孤老
1.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 貧窮無親屬依倚 不能自存 所在官司 應收養而不收養者 杖六十. 若應給衣糧 而官吏剋減者 以監守自盜論.

〔直解〕
凡無親族爲在 鰥寡孤獨及篤疾廢疾之人乙 所在官司亦 養恤合當爲在乙 養恤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官司以 支給合當爲在 衣糧乙 官吏等亦 趣便以 減給爲在乙良 監守自盜以 論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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