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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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二 吏律 職制
第48條 選用軍職
1.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鎭撫有闕, 一具闕本實封 御前開拆, 一行都指揮使司 轉達五軍都督府 奏聞取自上裁選用. 若先行委人權管 希望實授者, 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 罷職役充軍. 若選用總旗 須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 其小旗從便選充, 不拘此律.

〔直解〕
凡防禦處千戶百戶鎭撫等亦 有闕爲去等 一本乙良 實封以 御前開拆爲白齊 一本乙良 都節制使弋只 轉達都評議使申聞上鑑選用敎矣 時或軍官乙 先亦 差定爲 權攝後良中沙 望受實職者有去等 次知員吏等乙 各杖一百遣 停職役充軍爲齊 百戶是如爲在乙 選用爲乎第亦中 用鎗擊刺入格爲在 人乙用良 選用遣 統主如爲在乙良 隨意選擇充立爲遣 不在此律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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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大臣專擅選官
1.凡除授官員 須從朝廷選用. 若大臣專擅選用者 斬.
2.若大臣親戚 非奉特旨 不許除授官職, 違者 罪亦如之.
3.其見任在朝官員 面諭差遣及改除, 不問遠近, 托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托’이 ‘託’이다.닫기
故不行者 並杖一百 罷職不敍.

〔直解〕
凡官員乙 授職爲乎第亦中 須只 公當議論以 啓聞選用爲乎矣 大臣弋只 私意以 任用爲在乙良 論罪齊 ○大臣矣 子弟一族乙良置 各以其才啓聞授職爲乎矣 違者罪同 ○其見任京官乙 上敎以 諸處差送敎是旀 又外任良中 移差敎是去等 緣故推遣 不赴任者乙良 程途遠近勿論 並杖一百停職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托’이 ‘託’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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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文官不許封公侯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侯’가 ‘候’이다.닫기
1.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 而所司朦朧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朦朧’이 ‘朧朦’이다.닫기
奏請 輒封公侯爵者, 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皆斬. 其生前出將入相 能除大患・盡忠報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報’가 ‘輔’이다.닫기
國者 同開國功勳一體, 封侯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侯’가 ‘候’이다.닫기
謚公 不拘此律.

〔直解〕
凡文官亦 國家良中 大功勞 無在乙 所任官亦 朦朧申聞爲 公侯官爵乙 差備爲在乙良 次知官員吏典及受職人等乙 並只 處死爲齊 生前出將入相 國家災患乙 有能掃除 盡忠輔佐爲在乙良 開國功臣一例以 賞職爲乎矣 諡號不拘此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侯’가 ‘候’이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朦朧’이 ‘朧朦’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報’가 ‘輔’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侯’가 ‘候’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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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官員襲廕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廕’이 ‘蔭’이다. 이하 같다.닫기
1.凡文武官員 應合襲廕職事 並令嫡長子孫襲廕. 如嫡長子孫有故 嫡次子孫襲廕, 若無嫡次子孫 方許庶長子孫襲廕. 如無庶出子孫 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 不依次序 攙越襲廕者 杖一百徒三年.
2.其軍官子孫 年幼未能承襲者 申聞朝廷 紀錄姓名, 關請俸給 優贍其家, 俟002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俟’가 ‘侯’이다.닫기
年一十六歲 方令襲職 管軍辦事. 如委絶嗣 無可承襲者, 亦令本人妻小 依例關請俸給 養贍終身. 若將異姓外人 乞養爲子 瞞昧003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昧’가 ‘眛’이다.닫기
官府 詐冒承襲者, 乞養子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 截日住罷. 他人敎令者 並與犯人同罪.
3.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文武官員亦 父祖職承繼合當爲在乙良 嫡長子孫乙用良 傳襲令是齊 嫡長子孫有緣故爲去等 嫡次子孫乙 傳襲令是齊 嫡次子孫 無去等 妾妻長子孫乙用良 傳004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傳’이 ‘遞’이다.닫기
襲令是齊 妾妻子孫 無去等 親弟及親姪乙用良 傳繼爲乎矣 妾妻子孫弟姪等亦 亂雜越次傳繼爲在乙良 決杖一百徒三年齊 軍官子孫亦 年少傳襲不得爲在乙良 申聞爲 姓名傳報 口糧乙 題給資生爲如可 年十六是去沙 父祖職乙 傳襲管軍令是矣 子孫亦 實無爲去等 右005
註 005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右’가 본래 ‘古’인 것을 ‘本’으로 고쳤다.닫기
人矣 妻眷乙 依例口糧題給資生終身令是矣 異姓收養人乙用良 冒受傳襲令是在乙良 收養乙 決杖一百遠方充軍爲遣 其矣 受喫爲臥乎 口糧卽日爻周爲齊 敎誘人乙良置 犯人同罪齊 次知官司亦 知非依行爲在乙良 同罪遣 不知者 不坐罪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廕’이 ‘蔭’이다. 이하 같다.
註 002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는 ‘俟’가 ‘侯’이다.
註 003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昧’가 ‘眛’이다.
註 004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傳’이 ‘遞’이다.
註 005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는 ‘右’가 본래 ‘古’인 것을 ‘本’으로 고쳤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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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濫設官吏
1.凡內外各衙門官 有額定員數, 而多餘添設者 當該官吏 一人杖一百, 每三人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2.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 額外濫充者 杖一百遷徙. 容留一人 正官笞二十, 首領官笞三十, 吏笞四十, 每三人各加一等 並罪止杖一百, 罪坐所由.
3.其罷閑官吏 在外干預官事, 結攬寫發文案, 把持官府 蠹政害民者 並杖八十, 於犯人名下 追銀二十兩 付告人充賞. 仍於門首 書寫過名 三年不犯 官爲除去. 再犯加二等遷徙,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4.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 雇募 攢寫者 勿論.

〔直解〕
凡內外各衙門良中 官吏亦 原定有數爲去乙 數外添設爲在乙良 一人乙 添爲去等 掌務官吏乙 決杖一百齊 三人乙 加爲去等 每三人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爲乎事.
典吏書吏知印令史螺匠獄正使令人等乙 原定數外濫充爲在乙良 杖一百 外方移處爲乎矣 一人乙 容留發送不冬爲去等 正官乙良 笞二十 之次官員乙良 笞三十 典吏書吏令史乙良 笞四十 每三人各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爲乎矣 初亦 起揭爲在 人乙 論罪爲乎事.
罷職屬散官吏等亦 官事乙 干攝專權書寫公牒爲旀 官府凡事乙 執持爲旀 亂正害民爲在乙良 並杖八十爲遣 所犯人乙 當爲 銀二十兩生徵 進告人乙 充賞爲齊 所犯人矣 家良中 罪條乙 書寫排門諭衆爲乎矣 三年乙 造心不犯爲去沙 官司以 排門浮取爲齊 再犯爲去等 加二等坐罪 移處爲乎矣 所犯罪乙 回避作謀爲去等 從重論 此亦中 官司納貢稅軍糧尺文帖字果 家戶成籍文字等乙 請來書寫人乙良 勿論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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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貢擧非其人
1.凡貢擧非其人, 及才堪時用 應貢擧而不貢擧者, 一人杖八十 每二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二’가 ‘三’이다. 직해문에서도 ‘三’이다.닫기
人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所擧之人知情 與同罪, 不知者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者’가 ‘首’이다.닫기
不坐.
2.若主司考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考’가 ‘故’이다.닫기
試藝業技能 而不以實者 減二等.
3.失者 各減三等.

〔直解〕
凡無用之人乙 貢擧爲旀 其才器合當可貢人乙 貢擧不冬爲在乙良 一人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三人加一等爲乎矣 一百杖爲限爲齊 被薦人置 知情者罪同爲旀 不知者乙良 勿論 凡才藝技能乙 試取次 從實試取不冬爲在乙良 減二等爲遣 知不得 失錯亦 試取爲在乙良 減三等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는 ‘二’가 ‘三’이다. 직해문에서도 ‘三’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者’가 ‘首’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考’가 ‘故’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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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擧用有過官吏
1.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敍者 諸衙門不許朦朧保擧. 違者 擧官及匿過之人 各杖一百, 罷職役001
註 001 ‘役’은 『大明律附例』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을 참조하고 문맥을 고려하여 보완하였다.닫기
不敍.

〔直解〕
凡官吏等亦 已經決罪停職不用爲在乙良 各司不許朦朧薦擧爲乎矣 違者乙良 薦擧官員及 其矣 所犯隱諱爲在 人等乙 各杖一百停職不用爲乎事
註 001
‘役’은 『大明律附例』와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을 참조하고 문맥을 고려하여 보완하였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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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擅離職役
1.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 笞四十. 若避難 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2.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 各笞二十. 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 各笞四十.

〔直解〕
凡官吏亦 擅自離職役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矣 難苦爲去向入 回避爲要 因而在逃爲在乙良 杖一百停職不用爲旀 所避事重爲在乙良 各從重論罪齊 次第當直當宿爲去乙 直宿闕爲在乙良 笞二十齊 主掌倉庫內雜物果 獄囚等乙 主掌員亦 直宿當次爲去等 闕爲在乙良 各笞四十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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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官員赴任過限
1.凡已除官員 在京者 以除授日爲始, 在外者 以領照會日爲始 各依已定程限赴任. 若無故過限者 一日笞一十, 每十日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並附過還職.
2.若代官已到, 舊官各照已定限期 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 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 無故十日之外 不離任所者 依赴任過限論, 減二等.
3.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 不能前進者 聽於所在官司給憑 以備照勘. 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 從重論. 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 罪同.

〔直解〕
凡下批官員弋只 在京者乙良 下批日以 爲始遣 在外者乙良 下批敎牒字到付日以 爲始爲 各各已定限日內及赴任爲乎矣 無緣故過限赴任不冬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一十 十日是去等 加一等杖八十爲限 過名施行遣 赴任令是齊 新差官亦 到任爲去等 舊官亦 各限期乙用良 官中錢糧刑名事及文卷重記等乙 差錯 無亦 交相授受爲乎矣 無緣故十日已過己只 任所仍坐者乙良 過限日不赴任罪以 減二等論齊 此亦中 中路風險爲旀 逢賊爲旀 疾病喪事乙仍于 速行不得爲去等 所在官司弋只 告狀捧上 閱實明文成給爲乎矣 回避爲要 虛事憑據爲在乙良 從重論罪齊 所任官司置 同情修飾作保爲在乙良 同罪論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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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無故不朝參公座
1.凡大小官員 無故在內不朝參, 在外不公座署事 及官吏給暇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暇’가 ‘假’이다.닫기
限滿 無故不還職役者 一日笞一十, 每三日加一等, 各罪止杖八十. 並附過還職.

〔直解〕
凡京中大小官員亦 無緣故出官不冬齊 外官員亦 坐官公事不冬齊 官吏等置 受由限盡爲去乙 無緣故 闕仕官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一十 每三日爲加一等 決罪爲乎矣 杖八十爲限遣 過名乙 冊字施行還本職役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暇’가 ‘假’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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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擅句屬官
1.凡上司催會公事 立案定限 或遣牌 或差人 行移所屬衙門督倂. 如有遲錯 依律論罪. 若擅句屬官 拘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拘’가 ‘句’이다.닫기
喚吏典聽事 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 因而妨廢公務者 笞四十. 若屬官承順逢迎 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 罪亦如之. 其有必合追對刑名 査勘錢糧 監督造作重事 方許句問, 事畢隨卽發落. 無故稽留三日者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直解〕
凡仰官亦 所屬各官良中 公事催促爲乎第亦中 立許文定限日爲 差送發送催促爲乎矣 萬一遲錯爲去等 依律論罪齊 仰官亦 所屬官及書吏令史等乙 進來 公事乙 聽受令是旀 所屬各州縣員乙 諸處差定爲 因此防廢公事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所屬官置 承順仰官之意爲旀 人吏乙 仰官良中 差送聽命爲在乙良 同罪論齊 此亦中 須只 刑獄及錢糧打算親臨 監督造作事 有去等沙 進來親問爲遣 卽時還送爲乎矣 無緣故留滯爲在乙良 三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決罪爲遣 笞五十爲限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拘’가 ‘句’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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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官吏給由
1.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 限五日付勘完備 以憑類選銓注.001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注’가 ‘註’이다.닫기
若不卽付勘完備者, 遲一日 吏典笞一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首領官減一等.
2.若公私過名 隱漏不報者 以所隱之罪坐之, 若罰贖記過者 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 若報重罪爲輕罪者 坐以所剩罪. 當該官司 符同隱漏者 與同罪, 承報而差漏 及上司失於査照者 並以失002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失’이 ‘夫’이다.닫기
錯漏報卷宗科斷.
3.其漏附行止者, 一人至三人 吏典笞一十, 每三人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4.若有增減日月003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日月’이 ‘月日’이다.닫기
更易地方 改換出身 蔽匿過名者 並004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닫기
杖一百 罷職役不敍. 有所規避及受贓者 各從重論.

〔直解〕
凡各司官吏矣 解由文字乙 吏兵曹良中 到付爲良在等 限五日內 已前經歷事乙 磨鍊錄用令是乎矣 卽時付色磨鍊不冬 遲晩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書吏乙 笞一十 每一日加一等爲乎矣 笞四十爲限遣 郞廳乙良 減一等決罪齊.
公私良中 所錯過名乙 隱漏不報爲在乙良 所隱之罪以 論罪齊 贖罪事果 記過事乙 隱報爲在乙良 各各 初亦 所犯所記之罪以 論罪齊 重罪乙 輕罪是乎樣以 申報爲在乙良 其矣 減數內剩餘罪數以 決罪齊.
房掌員亦 同情隱漏者 罪同齊 報狀乙 捧上 差錯隱漏爲旀 上司官亦 差錯相考爲在乙良置 並只 失錯漏報罪以 論罪齊.
已前經歷行事乙 落報爲在乙良 一人以 三人至落報爲去等 次知書吏令史乙 笞一十 每三人加一等爲乎矣 笞四十爲限齊 日月乙 加減爲旀 經任處乙 改易爲旀 出身處乙 回換爲旀 過名乙 隱諱爲在乙良 並只 決杖一百停職役不用齊.
自身上事乙 回避爲旀 受贓物爲在乙良 各各重罪以 論決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附例』는 ‘注’가 ‘註’이다.
註 002
『大明律附例』는 ‘失’이 ‘夫’이다.
註 003
『大明律附例』는 ‘日月’이 ‘月日’이다.
註 004
『大明律附例』는 ‘並’이 ‘幷’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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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姦黨
1.凡姦邪進讒言 左使殺人者 斬.
2.若犯罪律該處死, 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 暗邀人心者 亦斬.
3.若在朝官員 交結朋黨 紊亂朝政者, 皆斬 妻子爲奴 財産入官.
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 不執法律 聽從上司官主使 出入人罪者 罪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罪’가 없다.닫기
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 明具實跡 親赴御前 執法陳訴者, 罪坐姦臣 言告之人 與免本罪 仍將犯人財産 均給充賞, 有官者陞二等 無官者量與一官 或賞銀二千002
註 002 원문은 ‘十’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의거하여 ‘千’으로 수정하였다. 『大淸律例』도 ‘千’이다.닫기
兩.

〔直解〕
凡姦邪之徒亦 無罪人乙 死地良中 陷落爲只爲 上前讒訴爲在乙良 斬齊 犯罪律當處死人乙 大臣小官等亦 巧言以 冒弄 諫奏免死爲 陰謀脫人爲在乙良 斬齊 在朝官員亦 朋黨交結 朝政乙 紊亂爲在乙良 並只 斬爲遣 妻子乙良 屬賤 家産乙良 沒官齊 刑官及大小各司官吏亦 不執法律爲遣 上司官員敎令乙 聽從爲 罪人矣 所犯輕重乙 加減爲在乙良 同罪齊 權勢乙 疑畏不冬 所行不法之事乙 明白亦 上前良中 執法陳訴爲在乙良 姦臣乙 坐罪爲遣 向前 陳訴人乙良 免本罪爲旀 犯人矣 財産乙用良 均給充賞爲乎矣 有職者乙良 超二等賞職齊 無官者乙良 斟酌錄用爲旀 或賞銀二十兩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는 ‘罪’가 없다.
註 002
원문은 ‘十’이나 『大明律附例』에 의거하여 ‘千’으로 수정하였다. 『大淸律例』도 ‘千’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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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交結近侍官員
1.凡諸衙門官吏 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 漏泄事情, 寅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및 『大明律附例』는 ‘寅’이 ‘夤’이다. 의미상의 차이는 없다.닫기
緣作弊而符同奏啓者, 皆斬 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直解〕
凡各司官吏亦 內官及近侍人員乙 交結爲 事情漏通爲旀 依托作弊爲遣 同意申聞爲在乙良 並只 斬齊 妻子息乙良 流二千里安置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영인본) 및 『大明律附例』는 ‘寅’이 ‘夤’이다. 의미상의 차이는 없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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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上言大臣德政
1.凡諸衙門官吏 及士庶人等 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 卽是姦黨, 務要鞫問001
註 001 원문은 ‘間’이나 기영본 및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問’으로 바로잡았다.닫기
窮究, 來歷明白 犯人 處斬 妻子爲奴 財産入官. 若宰執大臣知情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各司官吏及士庶人等亦 執政大臣德政乙 上前良中 申聞人員有去等 卽是姦黨是去有良厼 從來乙 窮問明白爲去等 處斬遣 妻子乙良 屬賤 家産乙良 沒官齊 執政大臣亦 知情爲在隱 同罪 不知者 不坐罪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二
註 001
원문은 ‘間’이나 기영본 및 『大明律附例』・『大明律直解』에 의거하여 ‘問’으로 바로잡았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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