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 官倉失火
今上十五年, 平安監司沈頤之狀本, “柔院竹倉還, 分餘粟二百二十五石, 春麰四石, 場火延及, 盡爲燒燼。 該僉使尹進五罪狀, 令攸司稟處。”云。判付內, “本道鎭餉釐正之時, 有此柔院地事, 雖係適然, 亦豈泛視乎。 該鎭還穀之積弊, 聞於曾經道伯之說, 卿知之。 該僉使拿來, 姑爲置之, 爲先令渠較戶量穀, 仍說爲弊之端, 兼陳捄弊之策, 使之一一報營後, 論理狀聞事, 分付該道臣。 如是申飭之後, 萬一報辭或未瑩, 實數或相左, 使鎭民因此機不得蘇醒, 鎭簿及此時不得淘洗, 則可謂兩罪俱發, 不可拿處而止, 當令兵使拿致嚴棍, 卽其鎭充軍。 以此意, 令廟堂嚴飭分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