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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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直囚
仁祖三年, 傳曰, “法典內, 各司囚禁, 兵曹等七司外, 皆移刑曹囚之, 不得直囚, 而今見囚徒, 各司擅囚者, 頗多。 今後一依法典施行, 違者, 從重推考。”
景宗四年, 參贊官柳復明所啓, “都民之困瘁多端。 以囚禁一事言之, 旣有典獄, 則何罪不可囚, 而諸法司·五軍門及各該司捧債處, 皆有拘留間, 一城之內囚, 繫之所無限, 民安得不困。 被拘者, 以不入囚徒之故, 或時疏釋, 亦不得入, 誠甚無謂。 自今各司拘留之規, 一切革罷, 恐宜矣。” 上曰, “此後拘留間革罷之意, 各別申飭, 可也。”
英宗十六年, 右議政兪拓基所啓, “臣竊觀宋家詔獄之法, 一國本無二獄, 而我國則有禁府·有典獄, 此雖出於分貴賤之意, 而稍違於古矣。 況文王之尊, 猶罔兼于庶獄, 而我國則諸上司及兵曹·漢城府·掌隷院·司憲府, 各司直囚, 其弊甚多。 典獄囚徒, 每十日一示于右相, 例也, 臣見之, 則率多以私喜怒囚人, 故放之, 則其翌日又多旋囚云, 此弊誠不可不嚴懲。 此後或以私事囚禁, 則大者論責, 小者推治, 何如?” 上曰, “依爲之。” 參贊官兪㝡基曰, “拘留間革罷事, 特敎申飭 非止一再, 而終不擧行, 誠爲駭然矣。 大抵拘留之法, 如兵·戶曹衙門, 大小捧上之際, 京主人推捉時, 續續移刑曹, 亦涉煩弊, 此則宜用, 而他各司拘留, 似宜更加申飭矣。” 上曰, “此後自備局, 發遣郞廳, 摘奸嚴飭, 而違令者, 草記。”
十七年, 敎曰, “囹圄之設, 卽所以爲公也, 許其捉囚者, 亦所以爲公事, 而今聞儒臣陳達, 非公而囚禁之弊有之云, 極涉寒心。各別申飭, 非公濫囚, 其令司寇之長, 隨卽以聞。”
二十一年, 本曹判書李宗城所啓, “罪人囚禁者, 必直擧其罪名, 錄於囚徒, 泛稱犯罪者, 令刑曹·典獄署, 切勿囚禁。 如或誣以他罪, 枉囚現露, 則官員罷職, 色吏重究, 卽先朝受敎。 近來諸上司及司憲府直囚, 或稱犯罪, 或稱分付, 日益紛沓, 自今以後, 申明受敎之意, 出擧條申飭, 何如?” 上曰, “依允。”
二十七年, 本曹判書李益炡所啓, “五上司及闕內各司, 直囚於典獄, 而大臣一朔三錄啓, 別其罪之輕重, 使之放送, 則所囚各司, 旋卽仍囚, 有損公體。 自今定式, 大臣錄啓所放, 則不得仍囚, 如有仍囚之事, 則獄官報狀於大臣, 以爲禁斷之地。” 令曰, “依爲之。”
重補今上九年, 本曹判書李命植所啓, “近來各司直囚之弊, 罔有紀極, 數日前, 宗親府一日所囚, 至十一人之多, 聞是乾糧廳所關云。 直囚衙門, 原大典所載, 不過兵曹·本曹·漢城府·司憲府·承政院·宗簿寺, 續大典又載備邊司·捕盜廳, 通編增入條, 有奎章閣, 其餘設都監時及鞫廳時, 則事係緊急, 雖不可不爲直囚, 而此外則幷依舊例不得直囚之意, 嚴飭, 何如?” 上曰, “聞其本事, 亦非本府所關云, 該宗臣事, 萬萬駭然, 不可以出壃迫近, 因以置之, 當該宗臣罷職。 此後本府有如是作弊之事, 竝與首有司堂上論罪, 以此嚴飭, 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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