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配逃亡
肅宗三十九年, 禁府啓曰, “鳳山定配罪人張大維, 罪犯考律, 則大明律徒流人逃亡條, 凡役限內逃亡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至杖一百, 仍發配所。 今大維笞杖, 當計日數, 而臺啓只言來住京第, 不言自某月日離配, 則不可不拿囚究問, 發送羅將拿來, 何如?” 傳曰, “允。”
重補今上七年, 傳曰, “配所逃躱, 莫甚於近者, 雖秋曹·各道定配之類, 不可若是, 況特敎定配者, 臺臣爭執者乎。 若此不已, 戊申·乙亥酌處之輩, 亦將逃躱, 爲守令若嚴點考, 其豈若此。 此後秋曹·各道定配逃躱者, 直施制書有違之律, 特敎與酌處定配逃躱者, 當該守令, 禁錮六年事, 分付該府。”
重補十三年, 本曹草記, “金巨福, 與壯勇營卜馬軍酗酒毆打, 至於拔劍。 所謂巨福, 昨年十月, 因司饔院移文, 徒配淸安縣矣。 逃還京中, 作此毆打拔劍之擧, 該邑之不能檢束, 可駭。”云。傳曰, “金巨福, 嚴刑一次, 移配他道, 嚴飭該道, 無敢更有逃躱之弊, 可也。”
重補同年, 黃海監司李敬倫狀本, “長連逃配罪人史弘燁, 捉得於咸從, 而該府移文以爲, ‘弘燁所告內, 渠以假稱御史軍官, 作弊民間罪, 丁亥冬, 自大丘定配於長連, 而自配所逃入京城, 變姓名曰李世普, 又犯僞造文記罪, 去年八月, 定配本府。’云 令該曹稟處。”云。 曹回啓, “以一人而冒稱兩姓, 以一身而分配兩道, 前所未有, 萬殺無惜, 嚴刑移配絶島。”云。判付, 依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