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銅
造銀
肅宗十八年, 領議政閔熙所啓, “假鑄銀貨之律, 命議大臣矣。律文, 僞造楮貨·私鑄銅錢者, 皆以一罪論斷, 則假造銀貨, 似爲尤重矣。” 本曹判書睦昌明曰, “仁祖朝, 銀匠池得龍, 以假鑄銀貨, 至於梟示籍沒, 而未嘗著爲令甲, 故無文書之可考矣。” 上曰, “假造銀貨之罪, 比諸私鑄銅錢尤重, 不待時處斬, 可也。”
英宗三十九年, 京人朴務行·林震華·李晦根·河有福·朴成逢等, 相與符同, 以天銀雜以鉛·銅, 鑄成七·八星丁銀。 前後所鑄, 合爲六千餘兩, 而假稱倭銀, 行用。 本曹推問時, 皆自服, 判付內, “凡物貨操縱, 以史記觀之, 在於國, 不在於民。 我國所用銀, 不過礦銀, 而所謂七星·八星, 卽倭銀。 此輩敢生貪利之計, 犯此三百年所無之事。 此銀若流入鴨江之北, 則其辱國, 不勝言哉。 決非昨年所爲, 造用決不止六千餘兩, 施威嚴問。” 更招, 判付內, “今則更無可問之端。 旣有律文, 此等之類, 其若參酌, 此國無律也。 首謀物主朴務行, 造人林震華, 銀廛人李晦根, 造銀匠河有福·朴成逢五漢, 卽爲結案捧招後, 聚諸市民於正法處, 依律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