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禁
出禁
重補今上九年, 領議政徐命善所啓, “法官之不得在家出禁, 自是定制, 雖曰刑吏, 與禁牌有異, 其爲出禁則一也。 而近聞, 除夕前數日, 適當淸齋不坐之時, 京兆堂上, 身在私第, 多發府隷, 遍探私屠, 狼藉執捉。 雖因令前分揀之命, 得免畢竟照律之患, 而當其下輩操縱之際, 騷擾頗多云。 後弊所關, 不可以事過而勿論。 當該京兆堂上, 施以譴罷之典, 何如?” 傳曰, “依爲之。 不得在家出禁, 固有朝令, 而指如例出禁也。 當初朝令之本意, 稍有間焉, 蓋因憲府諸臺之年少生疎者, 往往有法外駭擧故耳。 大抵都民之事, 京兆·刑曹主之, 後若因此擧條之申禁, 爲堂上者, 雖或目見其蔑法冒禁之擧, 不敢登時發差推捉, 則有乖法意, 且關後弊。 在家出禁一款, 依卿所奏, 更加嚴禁, 至於發差, 不必防塞, 以此分付, 可也。”
重補十三年, 傳曰, “每朔六次出禁, 而三堂上, 各出六次事, 定式。”
重補十五年, 以司憲府書吏李載輝等作弊事, 判付內, “前此飭禁, 何等截嚴乎。 法司出禁, 所以正民俗·除民瘼, 而反爲虐民·厲民之歸, 其爲痛惡, 百倍甚於尋常犯科。 嚴懲未久, 冒犯依舊, 如許亂民, 足可謂罔赦。 斂賂捧錢各人等, 次次嚴刑, 與前受刑, 準三次, 遠地限己身充定軍役, 所謂都吏及干連各人等, 加刑一次, 照律嚴處。 身爲掌憲之臣, 刑·漢兩司吏隷之作弊, 猶可隨聞痛戢甚者, 竝與不飭之堂·郞論勘, 事理則然, 考其所爲, 反於是, 痛戢奚論。 長惡如此, 其爲溺職之失, 先自法官重勘, 當該憲臺玄重祚, 畿沿投竄。 此後名以憲吏·憲隷, 復踵前習, 侵虐民間者, 當以盜竊財貨律直斷。 以此判付, 載之本曹·本府謄錄, 政院刑房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