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추관지 목록



    在謫人, 給暇歸葬
肅宗三十一年, 知義禁趙所啓, “在謫·在囚之遭親喪者, 有歸葬之定式, 而只許親子之謂也, 承重孫, 則無擧論。 此後只許親子之歸葬, 而承重孫則不許歸葬乎。 明白定奪, 然後可以定式奉行, 故敢達矣。” 上曰, “承重代喪者, 一體給暇, 可也。”
同年, 禁府啓曰, “因諫院啓辭, 罪人之給暇歸葬者, 令攸司定其日限矣。 士夫家葬限, 自有三月之制, 以此爲限, 定式施行, 何如?”傳曰, “允。”
三十二年, 禁府啓曰, “蝟島定配罪人崔宇泰, 遭父喪之後, 卽爲囚繫, 未及歸葬, 仍發配所。 前日本道請給歸葬之由, 而本府以爲, 與在謫遭喪者有異, 不許給由矣。 大臣以爲, 情理可矜, 依前入啓給由之意, 分付本府矣。 崔宇泰, 雖異在謫遭喪, 而父喪久未歸葬, 情理實爲可矜。 大臣之意如此, 崔宇泰, 特許歸葬事, 分付該道, 何如?” 傳曰, “允。”
今上五年, 泗川縣定配罪人趙雲斗, 歸葬給由, 草記。傳曰, “允。”法典內許令給暇, 實出孝理之政, 此後畫卽給暇, 可也。”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