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宗元年, 京畿監司啓本, 廣州武人李尙信嘗習射於家後, 其母適坐於籬內, 尙信彎弓將發之際, 手決脫落, 矢離弦橫, 發正中其母腰背間, 三日而斃。尙信詣官自告, 請被戮死。本府推覈得實, 尙信之父, 以爲尙信遭變之後, 累次自縊, 僅得救解, 使之受罪官家事, 下本曹, 議大臣, 大臣議曰, 李尙信之母致死, 旣由於尙信射矢之誤中, 則在尙信之道, 不可一日自容於覆載之間, 而雖曰當初自縊之時, 爲其父所救解, 至今不死, 亦可見頑蠢無狀。子孫於父母過失殺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自有本律。非如比律之比, 朝家用法, 不可捨律而加其罪。上命依議。
已上弑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