추관지秋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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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生
良妻所生
肅宗七年, 平安監司柳尙運啓本, “己酉以後, 公·私賤良妻所生, 因事目從良矣。 入案之後, 旋有收案還賤之擧, 非但渠輩之稱冤, 朝家失信, 莫此爲大。 良民從母之議, 實始於先正臣李珥, 而故相臣李慶億爲忠淸監司時, 亦爲陳疏, 己酉年間, 以判中樞府事宋時烈所啓, 議大臣定奪, 自本年正月初十日子時以後, 公·私賤良妻所生, 毋論男女, 一從母爲良, 知委京外矣。 又因平安監司閔維重狀啓, 己酉正月初十日子時以後所生, 許令呈官受立案, 以防日後爭訟奸僞之弊, 其中不爲告官立案者, 勿許從良, 本主之威脅其奴, 使不得呈官者, 論以壓良爲賤之律, 可以久遠無弊矣。 戊子年, 李元楨爲刑官, 猝然請罷, 其時大臣皆以爲然, 以爲, ‘雖以己酉正月初十日爲限, 而人之生年月日, 無以明知, 其中叛奴之輩, 又從以退縮其年月, 益增詞訟之弊。’云。 其所執言, 不過如此數條, 游辭無稽, 亟令該院, 一依前定式, 申明擧行, 何如?” 傳曰, “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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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補    定屬·救活婢所生
今上七年, 領議政鄭存謙所啓, “正言洪聖淵上疏以爲, ‘官府之定屬婢, 私家之救活婢, 只役當代, 亦是國典, 則此類之所生, 勒令使役, 仍作傳來之物, 閑丁苟艱, 必由於此, 嚴飭諸道, 一幷放還, 以爲救弊之道事。’爲請, 而批旨有‘令廟堂稟處’之命矣。 各官定屬婢, 私家救活婢, 只役當代, 亦是法典, 則竝與所生, 而勒令使喚, 有關紀綱, 竝依所請施行, 何如?” 上曰, “依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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