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上四年, 安州人車殷采女末足年十四, 隣人金常佐誘引入室欲爲劫奸, 而末足大聲發惡, 殷采夫妻聞聲急往毆打常佐致死。因道臣啓本, 本曹判書李福源回啓以爲, 大明律曰, 凡妻妾與人通奸, 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 登時殺死者, 勿論。蓋指其夫之親捉方奸者, 言金常佐之欲爲强奸, 誠極痛惡。女被男誘, 至到男家, 則與劫逼差間。但聞欲奸不見已奸, 則與成大異父母之間, 雖曰至情, 而律言夫妻·不言父女者, 法意亦可見。論以執法之義, 參以慮後之道, 決不可傅之生議。請令道臣嚴刑取服。判付內, 夫妻兩人, 以一事而竝爲首從, 多年拷掠, 足干天和。無知稚女之爲人誘引, 不是異事, 而發惡叫呼, 則豈非强逼。大凡女人未嫁從父, 父爲之主, 已嫁從夫, 夫爲之主。已嫁之後, 夫捉其淫奸而尙許擅殺, 則未嫁之前, 父殺其劫奸而獨爲償命者, 揆諸法意, 恐不若是。又按續典有曰, 其母與人潛奸, 其子於奸所刺殺其奸夫者, 參酌定配。子之所施於母者, 父母不可施之於女乎。論以不告官之罪, 則容或可也, 斷以償命之律, 則大非法意, 而使之償命, 則從此强暴豪橫之類藉此爲說, 招引未嫁女恣意劫奸, 爲父母者莫敢下手而坐視之。此之爲害, 其將反甚於擅殺之弊矣。以不告官擅殺律, 酌決。
已上復子女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