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上五年, 任實人金永化毆打其妻林召史致死。道臣徐有隣結辭, 此獄傷處·實因俱爲明白, 論其法意, 固難容貸, 而第念殺獄償命, 非但按法, 亦自有比死者雪冤之義, 是以在他人, 固不可區別, 而在其妻, 則或不無參量。蓋夫之於妻, 倫綱所屬, 至近至密, 與他自別。雖以永化伊夜光景言之, 夫織席, 妻緝麻, 相對私語, 人情天理, 豈有殺心相加, 而猝然發怒, 引檠揮打, 邂逅致斃, 實出無心。固不可以故殺論, 而況其一子一女, 逐日泣訴於營邑之間者, 亦足矜惻, 恐不當以凡獄一例論斷。參互情法, 傅生之議, 亦或一道, 以俟稟處。本曹判書徐浩修回啓, 以法則傷處狼藉, 斷無容貸之理, 以情則乘憤一打, 本非故殺之心。道啓所謂, 偶然傷殺, 在他人不可區別, 在其妻則不無原恕, 深得參量, 上裁。判付內, 惟此獄事, 不待多辨, 道狀之跋辭, 曲盡人情, 旁通事理。道其原恕之端緖, 則曰在他人不可區別, 而在其妻不無參量。諭其昵密之光景, 則曰夫織席·女緝麻, 相對績燈, 私語昵昵。人情天理, 豈有殺心相加。使爲永化者, 自明其言, 無以易此。又使被死者, 有知其心, 必當飮感, 至於一子一女之彷徨泣訴, 猶屬餘事。朝家自見此文案, 不待卿曹之覆奏, 已嘉道啓之精詳。檢驗雖曰狼藉, 情法互爲輕重, 特從次律, 嚴刑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