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 皆杖八十, 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 同罪, 止據見發爲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飮食者, 勿論。
賭以輸物博以取物止擄見獲同賭者坐罪不係展轉板指 一等一等之犯引例除賭博依違制三等者依本律照常發落職官亦然監生賭博兩在更律擧人有犯引行止例與吏承知仰同○應補人皁快悄◆場錢物分匿入己依磨入官物而隱匿
條例
一, 凡賭博人犯, 若自來不無生理, 專一沿街酗酒撒潑, 或曾犯此下至不弟俱除賭博違制各依本律誆騙竊盜, 不孝不悌等項罪名, 及開張賭坊者, 定爲第一等, 問罪俱除賭博依違制, 枷號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 止是賭博, 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 定爲第二等, 問罪除賭依違制, 枷號一箇月, 各發落。若年幼無知, 偶被人誘引在內者, 定爲第三等, 照常依賭博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 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爲民, 武官革職, 隨舍餘食糧差操。
此例分別甚明須按所犯事情照 摘引不可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