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 軍民利病, 一切興利除害之事, 竝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 各陳所見, 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 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 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依事應奏不奏。, 苟延歲月者, 在內從監察御吏, 在外從按察司, 糾察。○若百工技藝之人, 應有可言之事, 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 卽付所司施行。各衙門, 但有阻當者, 鞠問明白, 斬。秋。 ○其陳言事理, 幷要直言簡易, 每事各開前件, 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 假以上書, 巧言令色, 希求進用者, 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 借用印信, 封皮入遞者, 借者及借與者, 皆斬。
窮理罪情曰鞠。○虛飾繁文有希求進用者依下文杖百情輕止依違令笞○直曰縱橫曰橫
議 甲合依百工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至御前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律乙依稱訴冤枉於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律丙借與者律與甲等各斬甲秋后乙丙雜犯准徒納米定日還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