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入官家産
凡抄沒人口財産, 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 依律抄沒, 其餘有犯, 律不該載者, 妻子財産, 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 依故入人流罪論。○若抄箚入官家産, 而隱瞞人口不報者, 計口以隱漏丁口一口至三口, 杖六十, 五口, 罪止。論。若隱田土者, 計田以欺隱田糧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十五畝, 罪止。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 坐贓論, 各罪止杖一百, 所隱人口財産, 竝入官, 罪坐供報之人。所隱人口不坐。 ○若里長, 同情隱瞞及該官吏知情者, 竝與同罪, 計所隱贓重者重於杖百。, 坐贓論。全科。滿徒。 ○受財者, 計贓贓滿貫, 文官引軍例, 武職引立功例。以枉法, 各從重論非受財, 又不同情。, 失覺擧者, 減三等, 罪止笞五十。
議 甲合依其餘有犯律不該載妻子不在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全入者以全罪論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依抄扎入官家産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自已成丁人口一口至三口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十五口罪止律杖一百○丙依抄箚入官家産里長同情隱瞞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五百貫罪止律杖百徒三年○丁戊俱依官吏知情受財者計贓以枉法丁有祿人八十貫律戊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律各絞俱雜犯准徒
大明律附例卷之七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