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五 刑律
犯姦
○犯姦
凡和姦, 杖八十, 有夫, 杖九十, 刀姦, 杖一百。○强姦無首從。者, 絞秋。, 未成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雖和同, 强論。絞, 無首從。 ○其和姦·刀姦者, 男女同罪, 姦生男女, 責付姦夫收養, 姦婦從夫嫁賣, 其夫願留者, 聽。若嫁賣事發斷罪後。與姦夫者, 姦夫·本夫, 各杖八十, 婦人離異歸宗, 財物入官。○强姦者, 婦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姦者, 各減犯人罪和刀。一等, 私和姦事者和行强。, 減二等。至死, 亦止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 勿論, 若姦婦不獲姦夫。有孕, 罪坐本婦。杖八·杖九·杖百。
凡斷離異須招婦女原籍係某人女或姊妹○婦人在姦見首挾之不肯乃用繩綑而强姦之依姦囚婦又加捉獲姦夫縛打就將姦婦行姦亦 以其犯姦也然而干礙親屬仍依親屬相姦本律○婦人犯姦又犯背夫在逃須除和强而坐逃罪仍盡和奸去衣本法○先姦後娶問不應杖○調戲人 問不應 ○將姦生子女殺死須照尊卑依鬪故殺○姦生子於姦父母依父母○男女未出幼犯姦知十三歲十五歲俱依律收贖犯盜亦然
首節乃犯姦之總要○姦情不准首婦女去衣受刑若有孕期候産限滿日決杖○問姦失審本婦有無知情○刀姦是刀詐巧言調誘外處姦宿婦女卞止和姦不應斫刀有類背夫故與姦夫同杖一百○强姦須有强暴顯狀如以刀斧或用細縛必有不用掙棄之情方坐若彼以强來此以和應始以强合終以和成猶非强也○幼女要令醫人驗傷是實耳令穩婆穩是破身覆穩相同復拘收生人幷里隣審實果是一十二歲方坐○兩絞俱無首從○甲乙同調一婦不允甲捉住乙行姦依强姦甲依强未成○監臨官吏見部內婦女美色主事拘禁而挾姦之依强姦○嫁賣與姦夫自經官斷離者言若非經斷而嫁賣者依買休賣休○甲引王氏到丙家與丁通姦甲依謀合人丙依容生通姦王丁俱依刀姦○指姦者如婦人與人通姦或男子因姦事發而指援他人同姦者竝勿論惟姦婦自告有孕招出姦夫有◆者雖非姦所捉獲仍依和姦○親屬犯姦及告人和姦雖非姦所捕獲但有實跡的據就是若虛于和姦上加誣三等 女子與人私姦有孕父母知而告官出姦夫止問不應此正是指者勿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