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 主守之人庫秤·斗級·攢攔等, 安置不如法, 曬晾不以時, 致有損壞者, 計所損壞之物, 坐贓論, 着落均陪還官。○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盜賊劫奪, 事出不測, 而有損失者, 委官保勘覆實, 顯跡明白, 免罪不陪, 其監臨·主守, 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 乘其水火·盜賊, 虛捏文案, 及扣換交單籍冊, 申報瞞官者, 竝計贓虛捏之數。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至死減等。, 不知者, 不坐。
官攢因糧耗折令乙挑土揷人官攢除不應依主守人安置不如法乙依不應杖○被盜非劫奪仍依不覺被盜○倉庫內失火依失火杖八十徒二年比照被盜事例均陪○侵欺在先被火盜在後因而作弊依監守將侵欺之數乘火盜虛捏以監守論如回火盜後而侵欺徑依監守盜條引倉庫例○庫秤雇役條是自將所監守之物侵借移易故倂贓論此條是監守之人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借那移不擧故縱却乘火盜虛捏扣換瞞官各計所虛捏數重於故縱者從重論○互相覺察條止是知侵欺等弊而不擧故縱不曾虛捏申報故比此條爲輕○官吏還職役
議 甲合依主守將侵欺之數乘其盜賊虛捏文案申報瞞官者計贓以監守云云斬雜犯准徒○乙丙部解糧舡至中途二人俱醉乙舡失火竝燒隣舡乙除倉庫內失火丙除在外失火延燒各輕罪外俱合依積聚物安置不如法致有損者計所損物坐贓論五百貫之上罪止律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