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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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明冤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 辯明冤枉, 須要開具所枉事跡, 實封奏聞, 委官追問得實, 被誣之人, 依律改正, 罪坐原告元問官吏。○若事無冤枉, 朦朧御史·按察司。辯明者, 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誣罪重者, 辯明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所辯委官之人,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嘉靖六年奏准凡奏訴冤在果有該辯者原經巡撫衙門則行巡按巡按衙門則行巡撫先將見在人卷査審有冤方許提人無究仍依原問不許一槪提人致累平民
罪囚被人妄告罪犯或被官枉問事情稱訴冤枉所辨得實仍坐原告誣告加誣原問官吏依故失入人罪○事本無冤枉而御史按察司官偏執已見䑃朧奏辯不實再行委官追問如果無冤則罪奏辯者杖百徒三年○若所誣原告原問官吏罪重於徒三年者依故入○所辯之人卽是委官明知奏辯之情而不擧則與奏辯者同坐滿徒○招後須云先後某該衙門將某問擬某罪今辯某罪人數請旨
條例
一, 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 及東廠錦衣衛奏送人犯, 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 卽與辯理, 具奏發落, 母[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 不與辯理者, 以故入人罪論。
新題刑部査節年霜降朝審暨五年熟審事例矜疑兩項之外開有詞人犯再行問理本部每年熟審査無有詞旣經恤審相同亦應比例量准再開有詞勘問一刻如無枉抑乃舊監候果有別情請旨辯豁奉聖旨各犯情可矜疑 都饒死發邊衛充軍篤疾的放了有詞的准行再問今後每年照這例行母[毋]得拘眤成案以辜朝廷好生之意欽此
一, 法司遇有重囚稱冤, 原問官員, 輒難辯理者, 許該衙門移文, 會同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 就於京畿道會同辯理。果有冤枉, 及情罪有可矜疑者, 奏請定奪。
新題例一萬曆二十一年七月 刑部尙書孫丕楊等題爲議處難次人命事王和吳仲金姦殺張氏獄情無証難結今後重辟如吳仲金王和類者照依本律先擬成獄請旨監候待決少緩其死如証佐續獲仍請明旨處決如証佐不獲備每年矜疑之用
一, 凡大小問刑衙門, 凡鞫問囚犯, 務要參酌情法, 如果情重例合, 應該發遣者, 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嘉怒, 移情就例。其撫按官, 凡遇各該所屬衙門, 申詳充軍人犯, 亦要虛心參酌, 必須法當其罪, 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 卽便駁回改擬, 照常發落。其各該司府州縣, 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 一應充軍人犯, 除已經解發着伍外, 其餘不分曾否詳允, 及雖曾經定衛, 尙未起解者, 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 其經審錄官辯釋者, 務要遵照發落, 不許原問官偏抝阻撓。如有好名立威, 酷法害人者, 聽撫按審錄官, 各指實參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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