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 笞四十。若避難, 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 罷職役不敍。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 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 各笞四十。
無故擅離謂不因公務而擅離所守也問罪還職役○避難如解錢糧捕盜等事因 辦而避閃之非避罪也武官罷職降充總旗若避罪則依犯罪逃律○從重是重於杖一百如受贓故出入人罪諸類又如文官應合隨軍供給軍官已承調遣及被賊攻圍而各被棄去致誤軍機者則所避事重當依臨敵缺乏不依期進兵失陷律○棄印而逃則罷職○日應曰直夜應曰宿在官者是應官吏旗軍庫禁斗級總甲火夫凡有職役於官者皆是○倉庫在處須常川看守不問人數多少之人直宿一體同罪
議 甲合依官避但因而在逃律杖一百罷職不敍○乙依主守倉庫應直不直律笞四十
條例
一, 監生不分在監在歷, 私逃回籍, 三箇月之上, 發回原學隷業, 半年以上, 問革爲民。
歷是各衙門歷事私逃是不請假而自去除越關竝依違制
一, 監生不分在監在歷, 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 不許倩人代替。違者, 俱問罪。違制 照行止有虧事例, 問革爲民。其代替者, 別有職役, 一體問革。
各衙門兼內外言○吏雇人比較亦引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