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受寄財産
凡受寄人財物畜産, 而輒費用者, 坐贓論五百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減一等。詐言死失者, 准竊盜論一貫以下, 笞五十, 至滿貫,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減一等, 幷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産病死有顯跡者, 勿論。
費用受寄人物幷將書信全匿誆賴不認者依誆騙
議 甲乙丙俱合依受寄人財甲輒費用者坐贓論三百貫減一等律杖七十徒一年半乙丙詐言死失者准竊盜得財以一主爲重倂贓論減一等乙丙五百二十貫律杖一百罪止免刺律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
一, 親屬費用受寄財物, 幷與凡人一體科罪, 追物還主, 不必論服制遞減。
不論服遞減是不用親屬相盜律徑依本律坐贓准竊盜各減一等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