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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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 而自首者, 免其罪, 猶征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 徵入官, 用强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强竊盜贓, 徵給主。 其輕罪雖發, 因首重罪者, 免其重罪。謂如竊盜事發, 自首又曾私鑄銅錢, 得免鑄錢之罪, 止科竊盜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 而別餘罪者, 亦如之。謂因犯私鹽事發, 被問不加栲訊, 又自別言曾竊盜牛, 又曾詐欺人財物, 止科私鹽之罪, 餘罪俱得免之類。 ○其遣人代首, 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及相告言者, 各聽如罪人身自法。遣人代首者, 謂如甲犯罪, 遣乙代首, 不艮[限]親疎, 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 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 若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首及相告言者, 皆與罪人自首, 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 得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 若親屬首告, 或捕送到官者, 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 正犯人不免, 其餘應緣坐人, 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 以不實不盡之罪, 罪之, 至死者, 聽減一等。自首贓數不盡者, 止計不盡之數, 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 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 雖不自首, 能還歸本所者, 減罪二等。○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 而自首者, 得免所因之罪, 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 聽從本法。, 於物不可陪償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 私家旣不合有, 是不可償之物, 不准首。若本物見在, 首者, 聽同首法免罪。, 事發在逃雖不得首所犯之罪, 得減逃走之罪二等。若私越度關及姦幷私習天文者, 竝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竊盜·詐欺取人財物, 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 悔過回付還主者, 與經官司自首同, 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 而於財主處首還者, 亦得減罪二等。其强竊盜, 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 亦得免罪, 又依常人, 一體給賞。
猶徵正贓詳本註○事未發本身或親屬首告須査應否唯首是何親屬應免應減如子首告父弟姪奴雇首告伯叔兄家長則被首者得免罪首人者問于名若犯法者遣其首告或于叛逆則卑幼奴雇無罪其伯叔兄首告弟姪則首人與被首者皆免罪家長爲奴雇首者不准○伯叔姪兄弟以無事者而首有事或親屬相盜而別親計告是爲得相容隱若叔姪兄弟自相盜害 此相訐是爲告言○有狀爲告無狀爲言○子口吐父過跡於外人止問不應杖若吐於官卽問告父○夫爲盜妻因別故罵出致夫罪發禁死妻止問不應杖○親屬首告除期親大功尊長卑幼翁壻外祖父母外孫在干名犯義條明除外其父子夫妻主僕竝同居親屬及大功以上親須說出法得相容隱者相告言云云○容隱告言之准免者先要擬罪至誥後方分豁○准首禁書禁物見在盜錢糧受財枉法詐騙恐嚇求索之類是爲侵人准首强竊盜財或受贓費去一半仍將存倂費去者總倂首官情實贓盡止問不應杖竊搶刺左後又盜又出首若不曾傷人准免絞罪若再有犯則徑擬其監常盜例此推之充軍爲民枷號有准首者須看本律全免則例罪亦全免若知人欲告而首或小功以下親首告得減等者則充軍枷號降調不得免也○不准首律所在外事已發覺 强盜得財殺傷人 强盜再犯 强盜初犯自首免罪後又行劫又出首 竊盜臨時◆捕殺傷人或姦因首准免盜不准殺傷姦罪 私鹽拒捕及搶奪殺傷人印信禁書禁物不在 盜官贓物已費 知人已告而首事發在逃所犯原罪以下出見監常盜交結近侍 濫設祗禁 結攬寫發增減文書 隱瞞差役 受獻田宅 收 子女 虛錢實契 盜賣田宅 强占山場 有妻更娶 典雇妻女 逐壻嫁女尊卑爲婚 娶逃走人强占妻女 良賤爲婚妻妾作姊妹嫁人養奴婢娶親屬 居喪嫁娶 服舍違式 輒自立碑 師巫邪術 妄言禍福 應禁軍器 棄毁軍器 私牢馬牛 發塚 叛逆 人命 鬪歐 罵詈 棄毁公文 搶奪 略賣 私和公事 投匿名 賭博 姦 囑託 僞印 故自傷殘 檢屍不實 敎誘人犯法 故入人罪 歲匿禁書 遺失公文 巧立名色 折毁亭榜 侵占街道 同謀殺人 已殺其不行之人又殺傷人過失殺傷威這致死棄毁死尸是爲損人不准首不准容隱將妻作妾妻父母告官犯法人曾被得相容隱者首官◆◆買減日後因別人告發准免原者罪乃依行求若係小功緦麻該減等者仍依律科罪各從重論○得免所因强盜得財殺人自首除原犯門故殺斬姦人自首除◆盜而姦問强姦絞燒人房屋自首除强盜問故燒斬竊盜殺人自首依鬪殺絞其餘若傷人不死者引後面條例准其自首照執持出器傷人問邊衛軍尊長被殺卑幼受財私和他人不知受財正告私和人命卑幼自將受財者首出得免受財罪止問尊長被殺卑幼私和甲乙同盜甲折事主二指各逃後甲獲乙解官得免盜罪止問凡折人二指事發在逃或脫減越獄者所犯原罪不准首得免逃罪等○首不實者以情言監常竊盜自首雖不實不盡竝免刺引行止例監守詐取所監守贓首作借取贓盡情不買問詐未得減監守二等强盜得財首作竊盜搶奪贓雖首盡仍問强盜未得財枉法贓三十貫首作求索仍徒所枉之事坐之受財枉法無祿人八十貫首作詐欺罪同情異問不應杖○首不盡以贓言有祿人枉法五十貫故出人流罪止將三十貫出首不盡二十貫該杖六十徒一年但故出情未首罪重仍問故流罪監常監雖補贓論罪若自首不盡或劫財三次止首一次竝罪以不盡之罪得財贓匿罪人隱下得財止將罪人首官或誰詐嚇索得財止首◆者竝以不盡受財不枉法科之有祿人枉法一百六十貫止首一半尙八十貫仍滿絞罪因首聽減一等○還歸本所如逃避差役還歸當差逃山澤而還家背夫逃而復歸夫從征守禦逃還歸征守之類損傷焚於物不可倍償作一句看如爭奪財産或强竊盜殺傷人姦婦女是爲損傷於人不可陪矣自首得免所因仍依故殺傷强姦律其殺傷本是過失者依本法棄毁印倍官文書應禁軍器禁書皆非私家所得有是爲不可償者但本物尙在姑准自首不在則皆不准首也○悔過還主雖免其罪若是官吏仍引行止例○竊盜十次一齊事發止以初犯一主贓多者科之未發自首亦得免罪不可作再犯三犯也○强竊盜能獲同伴解官者須不曾殺傷人方免給賞若傷人或首不實不盡依仍免所因不實不盡罪之
議 女壻首告妻父甲合依盜各衙門印信者律斬緣係伊壻乙告發依於法得相容隱者相告言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免罪乙除開棺見尸係伊妻父告發同自首免罪外依告緦麻尊長雖得實律杖七十○子丑寅卯辰同爲强盜卯被再從兄首出辰被親叔首出竊盜子等所犯子除妄訴冤枉辰除犯罪在逃各輕罪不坐外與丑寅俱仍依原擬雖盜已行得財者不分首從律斬決不待時辰係伊叔角首作竊盜依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聽如罪人身自首不實者以不實之罪罪之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卯係再從兄元首發依小功親告言得減本罪三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氐依竊盜得財幷贓論一百二十貫爲子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孫氏吳氏俱爲不應得爲云云律各杖八十誥減辰杖百徒三年緣本犯左脚殘疾依犯罪時未云云依疾論收贖氐杖九卜徒二年半係民初犯於右小臂膊刺竊盜二字卯杖八十徒二年審無力俱照例做工滿日孫氏等俱家人共犯免科與洪明角亢各 着役寧家充警隨住緣子等與未獲賊房事有干對監候緝拏房至日倂問 結子等係重刑氐等先問斬罪今辦徒罪人犯通行請旨○未發准首心合依盜牛計贓以竊盜得罪一百二十貫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誥後雖云緣本犯未發自首依律免罪猶追正贓完日免刺仍發充警○期功無服親首尾合依强盜已行得財箕斗牛俱依竊盜已行得財云云罪止箕爲首與尾竝係小功親女等告 得減本罪三等律斗牛俱爲箕從斗係無服親告發得減本罪通減二等律尾斗各杖九十徒二年半箕杖八十徒二年半係期親虛自首發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聽如罪人身自首免罪○小功首强盜危室俱合依各居親屬行强盜危卑幼犯尊長以凡强盜得財室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大功犯强盜得財竝係小功親告發得減本罪危三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室通減七等律杖一百○妻父姑夫表弟首壁奎婁昴畢同劫◆ 到胃酒店分贓送金首飾三兩奎妻父庚婁表弟辛昴姑夫癸各首奎除强盜得財斬罪係伊妻父告發依於得相云云自免首罪外壁婁昴畢俱依强盜已云云皆斬壁畢決不待時昴係無服親首告得減本罪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胃依知盜後分贓計所分贓准竊盜爲從論一百 十貫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婁係緦麻親告發得減本罪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已依違制律杖一百奎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辛依告緦麻尊長雖得實律杖七十昴等俱有誥減云云已有力云云辛奎俱無力婁胃昴竝免杖發衛要驛云云辛奎的決昴婁係强盜自首通行請旨云云○知人欲告令妻首發主依竊盜已云云係夫於法得相容隱云云聽如罪人知人欲告而自首亦得減罪二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係婦人止杖一百餘罪收贖○父首觜依竊盜云云杖百徒三年係伊父兄得相容隱者知人欲告爲首聽如罪人自首法減罪二等律杖八十徒二年○遺人代首 依强盜已云云斬緣本犯遣 代首聽如自首法依律免罪○首不實不盡至死減等井劫財妻父眞首作竊盜總甲利得竊盜鬼銀三兩堂姪小首作一兩鬼除行求井依强盜已云云斬緣本犯係妻父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聽如罪人身自首不實者以不實强盜已行而未得財之罪罪之利係小功親首告聽自首不盡者以不盡受財枉法一百二十貫之罪罪之與井俱至死減一等律鬼依竊盜云云罪止律與井等各杖百流三千里小依告緦麻尊長雖得實律杖七十井自首强盜請旨○首不盡仍盡本犯柳依常人盜官物八十貫律絞緣本犯自首不盡以不盡之罪罪之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誥減仍盡攬納稅糧本法追罰一半入官○逃叛能歸本所星依逃叛而自首者於謀叛未行爲首絞罪止減張逃叛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於謀叛但共謀者斬罪止減各二等律竝杖百徒三年○事主處首服翼依强盜得財律斬軫依竊盜云云三千里緣二犯俱於事辛處首服與經官司自首同依律免罪○捕獲同伴雲依强盜云云斬緣本犯捕獲同伴解官依律免罪仍依常人一體給賞○本物在未發准首 依盜 風依私有軍器緣本物見在於事未發自首各准免罪 已發不准首殺人輕知人財跟至山下殺而劫之後被妻孫氏罵出輕依謀殺人因以得財同强盜云云斬決參審處須提云緣本犯一人持刃同二人之決雖妻於法得相容隱者告言應聽如罪人身白首但殺人不准首○軍器近買鎗刀旗銃銅鑼鼓在海邊防寇被姪牛告官近依民間私有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八件律査得本犯係親姪於法得相容隱者首發◆聽如罪人自首但私家不合首者不准首仍依律杖百徒三年牛依告期親等長雖得實律杖一百○盜官物已發不准首軍人天民人傍同偸驛馬一四賣官兵花得銀五兩傍姪隨嚇分一兩天叔老首告天傍俱依常人盜官畜産以官物倂贓論八十貫律天雖係叔於法得相容隱云云自首法但官物不准與傍竝絞俱雜犯准徒隨依期親以下相恐嚇卑幼犯尊長以凡恐嚇取財計贓准竊盜得財八十貫加一等律杖百徒三年花依知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四百貫罪止律杖一百
條例
一, 凡强盜此例引在招未用之係親屬首告別官, 審其聚衆不及十人, 及止行劫一次者, 依律免律罪減等等項擬斷發落。若聚衆至十人, 及行劫累次者, 係大功以上被告之尊長卑幼各依律減等親屬告, 發附近, 小功以下親屬告, 發邊衛, 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 因以告訴到官者, 徑依親屬相盜律科罪, 不在此例。
一, 竊盜自首, 不實不盡, 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 律該減等擬罪者, 俱免刺。
一, 凡自首强盜, 除殺死人命, 姦人妻女, 燒人房屋, 罪犯深重, 不准外。其餘雖曾傷人, 隨卽平復不死者, 亦姑准自首, 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 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室房, 及田場積聚之物者, 依律充徒。若計所燒之物, 重於本罪者, 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 俱發邊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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